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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May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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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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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38 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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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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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45.75万股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5 月7 日召开八届四十六 次董事会和监事会八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 年5 月7 日为授予日,向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2,045.7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12 月23 日,公司八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及监事会八届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储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 2021 年2 月22 日至2021 年3 月3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通过 办公管理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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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年3 月11 日,公司发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临2021-006 号),公司收到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00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 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八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及监事会八届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 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 2021 年3 月2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临2021-015 号)。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修订稿)》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2021 年4 月7 日,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 年5 月7 日,公司八届四十六次董事会及监事会八届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 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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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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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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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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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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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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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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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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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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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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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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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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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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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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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2021 年5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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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2,045.75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219,980.10 万股
的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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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15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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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予价格:2.82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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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来源: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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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之日止(激励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 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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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回购。
限售期满后的3 年为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少于3 年的解除限售期内匀 速解除限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为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与股票市价 的较低者。
| 的较低者。 | ||
|---|---|---|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1/3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姓名 | 职务 | 个人授予数量 (万股) |
个人授予数量占授 予总量比例 |
个人授予数量占总 股本比例 |
|---|---|---|---|---|
| 梁伟华 | 董事长 | 85.83 | 4.20% | 0.04% |
| 赵晓宏 | 董事、总裁 | 85.83 | 4.20% | 0.04% |
| 李勇昭 | 董事 | 67.40 | 3.29% | 0.03% |
| 李大伟 | 董事、副总裁 | 67.40 | 3.29% | 0.03% |
| 杨艳枝 | 总会计师 | 40.48 | 1.98% | 0.02% |
| 彭曦德 | 董事会秘书 | 32.54 | 1.59% | 0.01% |
| 董事高管合计(6人) | 379.48 | 18.55% | 0.17% | |
| 核心骨干员工合计(147人) | 1666.27 | 81.45% | 0.76% | |
| 总计(153人) | 2045.75 | 100.00% | 0.93% |
注:如上表总计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
成。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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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部分员工面临退休等原因,7 名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67.56 万股。根据公 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 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0 名调整为153 名,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总数由2,113.31 万股调整为2,045.7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与经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 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 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 年5 月7 日。按照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授予的2,045.75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 认的激励成本合计为5,380.31 万元,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年份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合计 |
|---|---|---|---|---|---|---|
| 摊销成本 | 1,295.26 | 1,942.89 | 1,345.08 | 647.63 | 149.45 | 5,380.31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 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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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对公司业绩刺激作用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 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为部分员工面临退休等原因,7 名激励 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67.56 万股;其余 激励对象均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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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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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不实之处。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 影响和长期贡献的管理和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和监事,也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指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6.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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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 年5 月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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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2021 年5 月7 日为授予日,向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45.75 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 年5 月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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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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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激励计划以2021 年5 月7 日为授予日,向15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45.75 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 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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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中储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具 备授予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
八、上网公告附件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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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5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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