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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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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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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保证公司经营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 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以及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协助总经理工 作,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 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 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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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六)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 沛、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问、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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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顾问;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 行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总经理享有单项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的主业固定资 产类项目决策权;

(二)金额超过50 万元以上但不足100 万元的服务项目需总经 理审批,100 万元以上服务项目还需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金额超过5000 万元但低于10000 万元(含10000 万元) 的贸易合同需总经理审批,金额超过10000 万元的贸易合同还需公司 贸易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公司其他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3000 万元以内 (含3000 万元)需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在分管或协 管领域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文件、合同。总经理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

第十三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时,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二)积极开拓市场,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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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 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代会 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

  •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 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 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的除外。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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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在是在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处理的重要途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在休息日、节假日后第一天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 主持会议的,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党委委 员以及总经理指定的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 (六)研究决定董事会授权经营层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各部门在获得分管领 导同意后,可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提案或议题;公司办公室应于定期 会议召开前两天,汇总提案和议题,报总经理确定,并确定除经营班 子以外的其他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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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对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 能统一时,原则上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时,由总 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 录;如有必要,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 理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10 年。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每月向董事、监事报告公司预算完成情况; 每季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 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 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 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 法规文件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 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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