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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2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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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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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5 4 19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体改生(1996)147 号文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1996 12 5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发字[1996]378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1,900 万股, 1997 1 21 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常用英文名称为:ZHONG CHU DEVELOPMENT & TRADE STOCK CO.,LTD 3004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邮编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0,677,78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股东可以依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户第一,信誉至上,开拓进取,繁 荣市场,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1) 主营范围:商品储存、加工、维修、包装、运输、装卸、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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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代展、检验;库场设备租赁;商品物资批发,零售;汽车(含 小轿车)及配件销售;起重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物资配送;货运 代理;报关业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电机及电器修理;电子 衡器、包装机械、电子产品、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相关产品(含配件) 的设计、生产、销售;上述范围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完成涉及 我国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货物装卸、 搬倒业务;冶金炉料、矿产品批发兼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粮食、食用油、橡胶批发;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吊装、验 货、拆箱、装箱、拼箱;煤炭、焦炭批发;限分支机构经营:成品 油、棉花、化工产品储存、销售(以上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 定办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900 万股, 成立时发起 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为 3263 万股, 其中:
| 认购数(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 天津中储南仓一库 718.4 13.9% 天津中储南仓二库 398.3 7.7% 天津中储南仓三库 757 14.7% 天津中储西站二库 738.3 14.3% 天津中储新港物资公司 639.6 12.4% 天津中储新港货运代理公司11.4 0.2% |
|---|
第二十条 经国资局批准,发起人认购股份由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持有,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620,677,782 股 , 其中发起人认购 368,347,810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252,329,97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 不得以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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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 ,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一 )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
( 二 )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
( 三 )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四 )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五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 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 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 并 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 , 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
( 一 )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
( 二 )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除上述情形外 ,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 ,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一 )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
( 二 )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
( 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
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 , 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该部分股份 ,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 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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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 , 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 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 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拥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拥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拥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 , 享有同等权利 ,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 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 包括股权的出质 ) 情况 , 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 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二 )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
( 三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
( 四 )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五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包括 :
-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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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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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持股资料 ;
-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 七 )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
( 八 )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 ,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 侵害行为的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 不得退股 ;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 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 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 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 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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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 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 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 : 东
( 一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 事 ;
( 二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 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
( 三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股份 ;
( 四 )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 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 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 式 (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 ) 达成一致 , 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 投票权 , 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董事 , 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
( 三 )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
( 四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 十一 ) 修改公司章程 ;
( 十二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三 )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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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东的提案 ;
( 十四 )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 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通过网络服务方向 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 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提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 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述要 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一种表 决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 )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 二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 三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 不含投 票代理权 )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五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前述第 ( 三 ) 项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 持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 , 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 ,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 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 如果因任何理由 , 该 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主持。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 (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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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四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 五 ) 投票代理人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
( 六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 电话号码。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 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七十三条所列事项时,在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 会通知。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 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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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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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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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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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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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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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签署,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委托代理 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 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 凭证 ;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 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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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 载明下列内容
( 一 ) 代理人的姓名 ;
( 二 ) 是否具有表决权 ;
( 三 )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五 )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六 ) 委托人签名 (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已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 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 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 一 )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 , 提请董事会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 , 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 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二 )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告 ,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 , 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 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 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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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 并举行会议的 , 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 , 并承担会议 费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 除有不可抗力或者 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 , 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 因不 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 , 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 日。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 或 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 ,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 监事 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年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 提案:
(一)股东年会仅采用现场投票方式的,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 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年会召 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交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股东年会召开前十天 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 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
(二)上市公司股东年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 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 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 项。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 并且属于公 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二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 三 )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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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节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 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 , 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程 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 东代理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代 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五 ) 公司年度报告 ;
( 六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 ) 发行公司债券 ;
( 三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四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 五 ) 回购本公司股票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 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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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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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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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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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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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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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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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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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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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 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 (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 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现金认购的除外);
2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 20 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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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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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 (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七十四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向股东大 会提供候选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1% 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提名。但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且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独立董事 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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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东的意 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九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 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 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 ,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述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主 动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宜并在投票表决时回 避,董事会应及时将关联股东披露的有关关联事宜提供给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要求关联股东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事 宜;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要求关联股东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 联事宜。对于关联股东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规则》有关条款予以确认,关联股东必须向股东大会披露有关关联 事宜并在投票表决时回避。
由于关联股东未披露有关关联事宜而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由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善意第三人 造成的损失由该关联股东负责赔偿。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 后 , 要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第八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 董事 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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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 )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 二 )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
( 三 )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
( 五 )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 六 )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
容 ;
( 七 )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 并作 为公司永久性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八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 ,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 法性等事项 , 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分为关联董事和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董事可以 不持有公司股份。
57 58 第八十八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除此之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国家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
法规、规章和规则。
-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一) 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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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1%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5%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大会选举可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由于董事空缺而补选的董事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改选产生新一 届董事之日止。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忠实履行 职责 ,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 ,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 并保证 :
( 一 )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 不得越权 ;
( 二 )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 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三 )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 四 )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 五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 六 )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
( 七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
( 八 )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
( 九 )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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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储存 ;
保 ;
( 十 )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 十一 )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 不得泄漏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 但在下列情形下 , 可以向法院 : 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
法律有规定 ;
-
公众利益有要求 ;
-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 以 : 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 ,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 )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四 )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 , 不得受他人操纵 ;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 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
( 五 )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九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 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 ,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 ,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 聘任合同除 外 ),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 均应当 在董事会就有关的事项表决前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董事会亦有权要求有关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的事项表决前 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在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前款所述董事无表决权,其 不计入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仅计入出席董事会董事人数。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 ,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 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 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 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 但 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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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 公司日 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关联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 该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 该提出 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 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 ,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董事。
(一)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 300 、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5%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2 、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 、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 、 提议召开董事会。
-
5 、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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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二)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
之一以上同意。
-
(三)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四) 独立董事除享有并履行上述特别职权外,还应当对以
-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1 、 提名、任免董事。
-
2 、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4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300 5%
-
的总额高于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5 、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6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五)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2 (六)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关联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当 名 2 或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 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5 存 年。
(七)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八)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零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 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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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 由公司董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8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关联董事 人,独 立董事 4 人) , 设董事长一人 , 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物流战略与投资管理、薪酬与考 核、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此外,各专门委员会可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一) 物流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
1 、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
2 、检查战略规划落实情况;
-
3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
1 、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2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三)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财务审计机构;
-
2 、监督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及其实施;
-
3 、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5 、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
(一)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应低于股东大会的权利。
-
(二)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体现及时性、诚信性、程序性
-
的原则。 (三)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的规定。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投资方案 ;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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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 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 其他担保事项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一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十二 )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
( 十三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十五 )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
( 十六 )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
权。
(十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
-
1 5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
2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
-
50
-
产的 %;
-
3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4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
5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经办部门应在
-
正式签订担保文件(合同、协议等)前报主管经理批准,同时报公 司总会计师及董事会秘书审核,最后依据有关规定报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
6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
1
-
( )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
2 70
-
(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
-
债务担保。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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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 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 权限 ,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风险投资范围:期货投资,运用资金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一 2% 般应在 以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提任 , 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对公司董事长进行授权,授权原则是:
-
(一)董事会对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授权应低于董事会
-
本身的职权;
-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授权原则应本着
-
“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又有利于公司的规范运作”的要 求进行。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 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 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5000
-
(七)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万元 5000
-
以下(含 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 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 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 由董事长召集 ,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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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 : 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三)监事会提议时 ;
(四)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采取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通知 ; 通知时限为 : 自董事长作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或接 112 到 条第(二)(三)(四)项中所述董事、监事、经理提议时 起两个工作日。
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 二 )( 三 )( 四 ) 规定的情形 , 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责时 , 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 董事会会议 ;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 , 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 职责的 , 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负责召集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会议日期和地点 ;
( 二 ) 会议期限 ;
( 三 ) 事由及议题 ; ( 四 )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 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 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 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事项作出相关决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 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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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永久 性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 二 )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 代理人 ) 姓名 ; ( 三 ) 会议议程 ; ( 四 ) 董事发言要点 ;
( 五 )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 , 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 ,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
-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及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
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
(三)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
(四)有《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
会秘书;
-
(五)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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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 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 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 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个人的 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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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经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但兼任经理、副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57 58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 不得担 任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 经理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 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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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三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五 )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
( 六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 ( 七 )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
( 九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 十 )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没有担任董事的经理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 , 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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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 或开除 )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问题时 ,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 ,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第一百四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 二 )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三 )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57 58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 不得担任公 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提名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 职工提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监 事连选可以连任。
由于监事空缺而补选的监事的任期至本届监事会改选产生新 一届监事之日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 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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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职责 ,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 章程第五章有 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 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 , 其中 3 2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名监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 , 由该召 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检查公司的财务 ;
( 二 )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 三 )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 四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五 ) 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六 )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 ,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 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监事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 一 ) 监事会所议事项必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 出决议。
( 二 )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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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永久性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每年的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 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在第二季度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 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公司的年度财 务报告。
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刊登于本章程规定的报 刊。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 财务报告 , 包括下列内容 :
(1) 资产负债表 ;
(2) 利润表 ;
(3) 利润分配表 ;
(4) 财务状况变动表 ( 或现金流量表 );
- (5) 会计报表附注 ;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 , 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3) 项 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六十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资产 ,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按下列顺序分配 :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
(2)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
- (3) 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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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取任意公积金 ;
(5)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 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 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 按股东原有 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 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 或股份 ) 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 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 , 聘期一年 ,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 , 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
( 二 )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 的资料和说明 ;
( 三 ) 列席股东大会 , 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 其他信息 ,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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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发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 , 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 , 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 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 由董事会确定 , 报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定 , 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 , 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 , 并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 提前十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 , 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 ,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 一经公告 ,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 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 以信函或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 以信函或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 ,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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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送出的 ,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
-
(三)各方当事人签定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
-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
-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 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 ,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不得进行 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 ,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 通过签订合同加以规定 。
公司合并后 ,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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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 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解散的 ,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 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一)营业期限届满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
-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
-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 , 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 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 ,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 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定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 , 由人民法院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 ,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 由有关主管机关组 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 , 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 清算期间 , 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 二 )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三 )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 四 ) 清缴所欠税款 ;
( 五 ) 清理债权、债务 ;
( 六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七 )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 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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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 ,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 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 ,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 ) 支付清算费用 ;
( 二 )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 三 ) 交纳所欠税款 ;
( 四 ) 清偿公司债务 ;
( 五 )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 ( 一 ) 至 ( 四 ) 项规定清偿前 , 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 清单后 ,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 ,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 ,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 以及清 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 , 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 日起三十日内 ,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 并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 一 )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 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 二 )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 三 )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 ,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 ;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 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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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 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 制订章程细则 , 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 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 都含 本数 ;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00 二 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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