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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9
Dec 9, 2009
57006_rns_2009-12-09_1b59e082-6d81-4cf0-8c4d-6406fa91492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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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87 股票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 2009---42 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2009 年 12 月 8 日,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源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以下统称“协议银行”),签署了两份《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 专户” ),专户 仅用于公司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协议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民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协议银 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春、梁江东可以随时到协议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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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保荐代表人向协议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协议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民生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开户银行方,同时按上述三方监管 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上述 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民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民生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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