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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6
Dec 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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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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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87 2006-036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 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六次董事会通知于 2006 年 11 月 24 日以电子文件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06 年 12 月 5 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在京董事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6 名,亲 自出席会议的董事 3 名,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 2 名,公司副董事长姜超峰先生、公 司董事李小晶女士均委托公司董事周晓红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王学明先 生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不在京董事以 4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共 名董事填写了表决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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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出资 5000 万元投资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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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增资至 12 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出资占股比例为 4.17%。本次投资不 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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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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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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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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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66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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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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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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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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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6 年 8 月 31 日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9276.23 万元 负债总额: 90815.1 万元 净资产: 48461.13 万元 净利润: 3799.6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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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9 人,反对票 0 ,弃权票 0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中储股份上海大场分公司、上海吴淞分公司、上海 PTA 浦东分公司向郑州商品交易所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的议案》
同意中储股份上海大场分公司、上海吴淞分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向郑州商品 PTA 交易所申请 指定交割仓库。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9 人,反对票 0 ,弃权票 0 。
三、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见上 交所网站)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9 人,反对票 0 ,弃权票 0 。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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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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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业务模式的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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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努力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指 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作出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 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网站的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丰 富,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四)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参观、座谈人 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座谈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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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信息;
- (五)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六)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 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 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九)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事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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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制 度。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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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 12 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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