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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Jan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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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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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储01”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所适用的《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律师”或“本所”)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 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8 中储01”)2019 年第一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 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说明书》;

  • 2、《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8 中储01”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

  • 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及债券

  • 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 5、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等其他会议文件。

本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18 中储01”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受托管理人”)召集。公司于2019 年1 月11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18 中储01”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18 中储01”债券的基本信息、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召开背景、召集人和发行人及其指定的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资格和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邮寄或传真提交投票的方式, 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办理出席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应当于 2019 年1 月25 日10 点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发行人指定的处所。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 年1 月18 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于2019 年1 月21 日17 点前将《会议通知》所附参会回执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通过邮寄或传真方 式送达受托管理人指定的处所。

本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 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或代表 “18 中储01”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1,800,000 张,占“18 中储01”未偿还有 表决权债券总数的62.07%。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 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9 年1 月25 日9 点至10 点采取通讯方式(邮 寄或传真)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邮寄或传真提交投票的方式,以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并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议案》。

受托管理人代表和公司代表共同对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提交的表决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本律师对监票和计票过程 进行了监督和查验。经统计,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或代表“18 中储01”未偿还 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1,800,000 张,投反对票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持有或代表“18 中储01”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0 张,投弃权票的债券持有 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或代表“18 中储01”未偿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 0 张。投同意票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持有或代表“18 中储01”未偿 还有表决权的债券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持有或代表“18 中储01”未偿还有表决权债券总数的100%,《关于中储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 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出席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资格、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 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和本律师各执一份,具 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8 中储01”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贾伟东 经办律师:袁青

负责人:袁青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2019 年1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