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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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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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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 行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九届三十三次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九届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 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 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 述文件及做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律监 管规则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依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九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 号 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 座会议室如期召开,距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首次公告日期不少于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 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共 6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1,006,949,31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975%。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71 名,持有的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254,510,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19%。前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房永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其他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 议案;

6、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5 年度授信额度 的议案;

7、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9、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物流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7项和第9项议案涉及公司与中国物 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物 资储运集团有限公司及薛斌先生声明并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8 项议案涉及公司与公司现任董监 高职务的自然人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股东会规则》《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薛 斌先生和彭曦德先生声明并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 3 项、第 5 项、第 7 项和第 9 项议 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 一致,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及其内容进行变更 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推举的两名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进

行计票、监票,本律师参与了现场投票的计票、监票,并对表决结果 进行了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统计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 开程序、与会股东和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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