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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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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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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件

2021 年4 月7 日

目 录

一、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2) 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3) 三、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 稿) ……………………………………………………………………(11)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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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一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公司于2020 年12 月23 日召开八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和监事会八届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公司已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00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 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 年3 月18 日召开八届四十三次 董事会和监事会八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3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临2021-010 号)以及《中储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临2021-011 号)。 以上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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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 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该等用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章 股权激励管理及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参与管理及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机构及部门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人力资源部、证券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等。 第四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行、 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董事会审议,并受董事会委 托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审核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等。

(四)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 府部门规章、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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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等文本文件的起草;负责按照本激励计划测算股权激励额度、 授予数量等;负责提供激励对象的收入情况;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 关部门实施本激励计划;负责制作激励对象管理名册等。

(六)证券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起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各期授予方案;协助人 力资源部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及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事 宜;负责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与资本市场、股东和媒体沟通 和交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七)财务部负责本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 计核算工作;负责本激励计划实施的资本金收取、验资等相关工作;协助激励对象办理相 关税收申报、缴纳工作。

(八)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和实施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审核本 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有约束力的文件,处理本激 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或争议纠纷。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流程

第五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 激励计划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五)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自查。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提交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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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在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2 个交 易日内进行公告。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八)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的通知一并公告。

(九)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 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予公 司指定账户,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五)公司根据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限制性股票认购、缴 款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 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六)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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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 起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第七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每次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特殊情况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依据本激励 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 价为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三)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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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 年度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的;

(二)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提出重大异议;

(四)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第十条 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原则上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 不做变更,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解除限售。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激励计划 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第十一条 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提出终止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获得的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 分的;

(四)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 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处理

(一)如激励对象因身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在本激励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内实际任

  • 职时间确定每个批次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包括各解除限售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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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计算利息)回购。

(二)如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或与 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 1.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2.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予解除限售,公司按授予价格(不计利息)回购。

(三)如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单方面不再续约,或因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导致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的,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

1.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或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为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 2.已授予已解除限售部分不做变更。

(四)如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 为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与股票市价的较低者,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授 予已解除限售部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讨其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全部 或部分收益。

第十四条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本激励计划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上述原则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意见及说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情况、 律师出具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中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 议、本激励计划的变更或终止情况、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情况等,以及在每 年度报告中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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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 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 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 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因素确定,每股限制 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授予价格,暂按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 日股价进行模拟,为1.88 元/股。

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该总成本根 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拟授予的2,113.31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测算日预估总费用为 3,973.02 万元,假设2021 年5 月底授予,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合计
摊销成本 597.79 1,434.70 1158.80 588.59 193.13 3,973.02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 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期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 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七条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之规定缴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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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管理办法已经公司八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和监事会八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 交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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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三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股份”或“公司”)为了建立与公司业绩和 长期战略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完善整体薪酬体系,为公司业绩长期持续发展奠定人力资 源竞争优势,特制定《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为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 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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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 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进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二) 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 进行客观的评价,实现股权激励与本人工作业绩、行为表现紧密结合。 (三)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范围包括所有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和长期贡献的管理 和业务骨干。

二、 考核组织职责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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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 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核。

三、 考核体系

(一)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

每批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对应批次的限制 性股票方可如期解除限售:

业绩指
第一批解除限售期 第二批解除限售期 第三批解除限售期
归母净
资产收益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2 年)中储股份归母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2%,且不低于同行业均
值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3 年)中储股份归母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
值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4 年)中储股份归母净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
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
标企业75 分位值
归母扣
非净利润
复合增长
率(以
2019 年为
基年)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2 年)中储股份归母
扣非净利润较2019 年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35%,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75 分位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3 年)中储股份归母
扣非净利润较2019 年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35%,且
不低于对标企业75 分位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4 年)中储股份归母扣
非净利润较2019 年复合
增长率不低于35%,且不
低于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经济增
加值改善
值(Δ
EVA)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2 年)中储股份经济
增加值改善值为正,且达
到集团下达指标分解至
公司的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3 年)中储股份经济
增加值改善值为正,且达
到集团下达指标分解至
公司的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
2024 年)中储股份经济增
加值改善值为正,且达到
集团下达指标分解至公
司的考核要求

注:1.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 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2. 对标企业中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由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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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等对业绩指标产生明显影响的,对标样本将予以剔除;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 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4. 计算业绩指标平均值时,根据统计学惯例,对偏离幅 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将予以剔除。

(二)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各个激励对象业绩条件

根据各个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各个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比例,当期 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条件回购:

解除限售前最近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个人年度绩效结果可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或A)、良好(或B) 100%
基本称职(或C) 80%
不称职(或D)及其他 0%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同级激励对象,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依据企业负责人业绩责任书进行考核。对于公司总部与所属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其 他激励对象,依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考核指标跟随岗位变动。年终统计时,前后岗 位按照时间段确定权重汇总计算考核分值。调动到新岗位有过渡期的,过渡期时间应予扣 除。

(三) 考核流程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按照考核年度安排每年一次;

  2.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操作。根据公司年度业绩达成

情况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年度工作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行 为表现,评价形成被考核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 (四) 考核结果管理

  •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激励对

象不能获授当期限制性股票;

  1. 在每一解除限售年度,当公司经营业绩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时,

各个激励对象本批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并依 据各个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等级按比例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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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2. 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期内如遇到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影响被考核人工作业绩的,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偏差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1. 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在考核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人 通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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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以上实施考核办法已经公司八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和监事会八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交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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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四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 股和增发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 息、配股和增发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就公司授予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办 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及登记结算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就公司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审议,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该等 限制性股票的登记结算、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派 息、配股等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8、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退休、身 故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对标企业变动情况剔除或更换激励计划业绩考 核对标企业样本;

10、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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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 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管理措施需经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管 理措施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 权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授权董事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公司董 事会直接行使。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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