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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ST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1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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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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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汇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09 年度股东年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五届十次董事会 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 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 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 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 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 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0 年4 月20 日召开五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0 年4 月22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12 日召开,距上述公告日期不少于 20 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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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2010 年5 月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8 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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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 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14,287,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40,102,782 股的49.31%。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事项: (1)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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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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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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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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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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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2009 年度审计费用支付标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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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互销所经营商品物资业务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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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使用诚通集团发行中期票据所募资金的议案。
鉴于上述第(7)项和第(8)项议案涉及的交易属关联交易,因 而该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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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和闭会前,公司股东没有提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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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本页无正文,为《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年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金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贾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