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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ERSON TECH (SUZHOU)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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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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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以及 《星德胜科技 (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 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 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 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 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 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 投机和套利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与具有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

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 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 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三章 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拟开展金融衍 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 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额度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制定相应的会 计核算办法,确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 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

(三)公司证券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第十三条 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 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 情况,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 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 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 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三)交易完成后,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及时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 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

(四)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金融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 定执行情况等。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 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 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金融衍生品有 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 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准确记录、传递各类 交易信息,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 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 生重大法律纠纷等。

第二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 应及时汇报,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 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或本制度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遵循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修订本制度以确保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其变更、修订需经董事会批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