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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T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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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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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科移动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 1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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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武汉市江夏区谭湖二路中信科移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孙晓南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 - - 9:25、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402,676,8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1.0289%。
  • 2 -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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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4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70,824,86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40.097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46 名,代 表公司股份 2,773,501,66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1.126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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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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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操作的议案》;

  •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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