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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MA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2
Jun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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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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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致茂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1/06/20 |
| 本次發行屬 |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40元。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 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3,000,000股,每股 以新台幣4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以本公司111年6月 20日之收盤價每股新台幣156.5元計算,並考量員工既得期間 ,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64,568仟元。暫估民 國111年至115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55,525仟元、 95,149仟元、64,775仟元、37,136仟元及11,983仟元。 (2)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截至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422,487,037股計算,暫估民國111 年至115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0.13元、0.23元、0.15元、0.09元及0.0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 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 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員 工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上股權之從屬公司其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 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 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 規定,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發行 普通股3,0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0元。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 (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 仍在職,同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 10% 屆滿2年: 20% 屆滿3年: 30% 屆滿4年: 40%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本公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已發 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 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向員工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 銷。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 式處理: 1.自願離職: 未具既得權之限制權利股票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既得權利 ,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 辦理註銷。留職停薪及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 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 退休生效日時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 起,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 買並辦理註銷。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或死亡當日,員工可全 數既得。死亡者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於死亡當日尚未既得之股份,其發放時點依公司之通知並依民 法有關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4.資遣: 未具既得權之限制權利股票於資遣當日起即視既得權利失效, 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 理註銷。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子公司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 公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之員工,其獲配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績效之既得條件須再加 計衡量轉任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後之績效標準。 6.員工自被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或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給與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六)對於本公司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 註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 人、設定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股利分派權及現增認股,且其取得 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獲配之股息無償於發放日後 即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帳戶。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 行使之。 (八)其他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即須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之。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 並由本公司授權董事長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 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 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 、被給與人名單及績效評核指標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 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 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 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認購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 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 之資格,本公司有權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稅捐 員工因既得條件達成而產生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辦理。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 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備註 | 111年6月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總額為3,000,000股普通股。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2,96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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