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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OMA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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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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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致茂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5/06/27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10元。
預定發行總數(股) 3,6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
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3,600,000股,每股以新台
幣1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以本公司105年6月27日之收盤
價每股新台幣76.8元計算,並考量員工既得期間,設算估計可能費
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65,258仟元。暫估民國105年~109年費用化金
額分別約為新台幣35,297仟元、60,013仟元、40,121仟元、22,616仟
元及7,211仟元。
(2)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為379,693,420股,暫估105年~109年費用
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9元、0.16元、0.11元、
0.06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不致對股東權益
造成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
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
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
定,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
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6,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
共計3,6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
(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
職,同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可分別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分配之。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 10%
屆滿2年: 20%
屆滿3年: 30%
屆滿4年: 40%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本公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已發行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2.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
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向員工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
理:
1.自願離職:
未具既得權之限制權利股票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既得權利,其
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留職停薪及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
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
生效日時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其依
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或死亡當日,員工可全數既得。
死亡者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
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於死亡當日尚未既得之股份,其發放時點依公司之通知並依民法有
關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4.資遣:
未具既得權之限制權利股票於資遣當日起即視既得權利失效,其當
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5.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子公司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
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
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績效之既得條件須再加計衡量轉任關係企
業或子公司後之績效標準。
6.員工自被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者,或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給與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按原發行價格收買並辦理註銷。
(六)對於本公司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股利分派權及現增認股,且其取得之配
股配息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獲配之股息無償於發放日後即自信託
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帳戶。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
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八)其他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即須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
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之。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並由
本公司授權董事長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
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被
給與人名單及績效評核指標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
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
視同放棄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認購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
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
權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稅捐
員工因既得條件達成而產生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
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105年6月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總額為3,600,000股普通股。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3,285,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6/06/201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