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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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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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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同时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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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 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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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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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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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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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 明确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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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 反对、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二十二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 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 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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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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