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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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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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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2 号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重庆 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 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以及与年报制作、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 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 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 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2 号格式指引》《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 建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等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报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三章 重大差错更正程序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 号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 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 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 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 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安排审计部或独立机构查实原因,并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重大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