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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Aug 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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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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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重庆建工
股票代码:6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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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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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1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2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确保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如下大会须知,请出席 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为在股东参会登记日已办 理登记手续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 会议。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 利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 职责;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 等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每一位股东 发言不得超过5 分钟。为保证大会顺利进行,全部股东发言 时间控制在30 分钟以内。董事会欢迎公司股东以各种形式 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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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四、任何人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和会议程序。会议 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震动状态。
五、根据相关文件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股东大 会坚持朴素从简原则,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不给 予任何礼品及其他经济利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9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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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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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9 月16 日(星期二)下午14:30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 号建工产业 大厦4 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二、报告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三、审议并讨论下列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
五、对上述议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票;
七、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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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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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推进监事会改革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取消监事会,并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由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本次共计修订 169 条,其中修改 113 条,新增 29 条,删除 27 条,其他 条款序号相应修改,现将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修改公司经营范围, 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均修改为“壹级”;增加“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资质。
二是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将有权提出提案的股东 持股比例从3%调整到1%;明确了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写明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东的具体指示等内容;对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生效执行及不成立情况(如未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等)做 了明确规定,新增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遵守的相关规 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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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三是第五章“党委会”,对党委主要职责进行修订,根 据国资委章程指引,删除了党委前置研究和决定事项条款 (相关内容在《集团“三重一大”制度》中已明确规定), 新增了党委任期及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人数。
四是第六章“董事会”,新增职工董事相关内容,担任 独立董事要求,董事离任、解任的具体条件;修订董事对公 司的忠实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要求,新增独立 董事专门委员会组成、职责等相关内容。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审计监督事项 并向审计委员会负责;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等。 六是删除第八章监事会相关内容。
七是根据新《公司法》修订相关文字表述,将原章程中 “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将“监事会”修订为“审 计委员会”,删除“监事”,将“总经理”、“副总经理” 统一修订为“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类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型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修改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2025 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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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修改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新增 |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修改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 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修改 |
|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领导班子。 |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
修改 |
|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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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 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 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 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 级...... |
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 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 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公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古建筑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 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 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 |
|
| 第十八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新增 | |
| 第十七条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第十九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修改 |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修改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修改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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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修改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修改 |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修改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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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
第三十六条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修改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新增 |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删除 |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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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 |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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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修改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
| 第四十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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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新增 | |
|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新增 | |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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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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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依法申请司 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 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 将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所侵占资产。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删除 |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修改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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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
修改 |
| 第四十五条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一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修改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修改 |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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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修改 |
| 第五十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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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集和主持。 | 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修改 |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修改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修改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修改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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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修改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修改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修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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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四条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修改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新增 |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 事、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 举或更换2 名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 积投票制度。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 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 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 可集中投于一人;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 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 举或更换2 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 制度。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 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 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 投于一人;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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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 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 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 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 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 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 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 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 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表决权; (三)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 束后立即就任。 |
修改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按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规定履 行规定职责,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 要按期进行换届。 |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重庆建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
修改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工作机 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 费,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公司党委本 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公 司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规定使用范围安 排支出。 |
删除 |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 年。 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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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 成员一般5 至9 人,不超过10 人,设 党委书记1 名、党委副书记2 名。 |
新增 |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依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实施办法等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 事项,尊重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落实党管干部 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公司领导班 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支 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司 各级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五)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 理顺隶属关系,创新活动方式,扩大基 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公司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以提升组 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公司基 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 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 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 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 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 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 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 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 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 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 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 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 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 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 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 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 设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 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 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 他重要事项。 |
修订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会会议由党委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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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 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 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 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 综合考虑后确定。 公司党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 员到会方能举行,形成决定必须有应到 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讨论人事任 免、奖惩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 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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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党委研究决定以下重大 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 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 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 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 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 项; (五)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 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 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
删除 | |
| 第一百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 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 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规划;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 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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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 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 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 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的事项。 党委会研究决策事项和前置研究讨论 事项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进 行决策。 |
||
|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 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会 议,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 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决 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 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 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 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 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 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 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决定)时,要充分表达党组织研究的 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
第一百零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党 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 单。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 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 程序作出决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 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 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发现董事会拟决策(决定)事项不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 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 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 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 有需要董事会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 可向董事会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 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 董事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 员在董事会决策(决定)时,要充分表 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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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决定)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 员要将董事会决策(决定)情况及时报 告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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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组织落实企 业重大决策部署,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 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 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 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 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 企业改革发展。 |
删除 | |
| 第一百零三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 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 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市委要 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 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 报告。 |
删除 | |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修改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修改 |
| 第一百零四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六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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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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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七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
修改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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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修改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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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 仍然有效。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 仍然有效。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与勤勉义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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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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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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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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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 名,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修改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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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拟定相 关管理制度,以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关于 运用公司资产的相关决策权限如下: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应当拟定相关管理制度,以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董事会关于运用公司资产的相关决 策权限如下: (一)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 议。 ...... |
修改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修改 |
| 第一百三十条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修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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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 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 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法规 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专长。审计委 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会议。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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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 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 任。战略委员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新增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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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规定的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修改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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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修改 |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修改 |
| 第八章 监事会 |
全章节 删除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修改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 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 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 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 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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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除公司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 现盈利在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15%。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除公司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会批准的 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合并报表当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 值,在不超过公司母公司报表年度末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 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母公司 报表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总部及所 属各单位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 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 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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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 ......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书 面、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修改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话、 书面、署名短信息方式进行。 |
删除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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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新增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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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修改 |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修改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修改 |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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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订类 型 |
|---|---|---|
|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修改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改 |
备注:除上表外,《公司章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除上表中的修订内容外,本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 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本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 参见《公司章程》全文。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有 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请审议。
附件: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9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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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picture [151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确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更加契合公司现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对本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共修订31 项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新增5 处内容。主要为证监会、交易所对公司股 东会的监管要求;对违反规定不召开股东会、不履职、股 东会召开不符合流程及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的,给予相关 人员处罚。
二是修改26 处内容。主要为根据《公司章程》将有权 提出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从3%下调至1%;修订股东会的 职权、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对股东会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 解决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将监事、监事会的职责转移到审 计委员会等。
三是根据《公司章程》调整相关文字表述,将原规则 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 “监事”,根据职责转移,增加了“审计委员会”应履职 的相关表述;将“总经理”统一修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等。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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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附件: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9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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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 picture [159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确保《董事会议事规则》严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更加契合公司现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对本规则相关内容 进行了修订,本次共修订9 项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删除2 处内容。由于取消监事会,删除监事会监 督条款;在各专门委员会条款中分别增加了成员组成新的 要求,删除原规则中专委会成员组成条款。
二是修改7 处内容。根据《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 职权、各专委会成员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董事会临时会 议召开要求等内容。
三是根据《公司章程》调整相关文字表述,删除“监 事会”、“监事”,根据职责转移,增加了“审计委员会” 应履职的相关表述。
请审议。
附件: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9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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