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hiNese ChuRinga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Dec 2, 2025

55256_rns_2025-12-02_4cca9713-512d-4d55-bd80-a67ea34390c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 行业一般水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 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 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本办法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

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 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 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 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 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

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 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 关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 风险的判断:

  •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 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证券部门 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 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 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 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2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