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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ChuRinga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Mar 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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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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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 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 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投票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 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 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 他事项。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既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 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通过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投票便利的,公 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 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对于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股东大会当日)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

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元代 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 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 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 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 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 选举票数;

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

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 (四)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 (五)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

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 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 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 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 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 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 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 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 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股东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 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 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3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