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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 TA AGM Information 2024

Jun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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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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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033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CHIA TA WORLD CO.,LTD. 中華民國113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時間 : 中華民國 113620( 星期四 ) 上午 9 點整 地點 : 本公司永康一廠第一會議室 ( 台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 31716)

目 錄
頁次
.開會程序 03-03
.會議議程 04-04
.報告事項 05-05
.本公司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113年度營運計劃報告 05-08
.審計委員會審查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09-09
.承認事項 10-10
.本公司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10-10
.本公司112 年度虧損撥補案 10-11
.討論事項: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12-12
.選舉事項: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案 13-13
.其他議案: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14-14
.臨時動議 15-15
.散會 15-15

1

附件 會計師查核報告、一一二年度財務報表

18-22
附錄1.公司章程(修正前) 23-27
附錄2.股東會議事規則 28-33
附錄3.本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34-34
附錄4.其他應揭露資訊 35-35

2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時間 : 中華民國 113620( 星期四 ) 上午 9 點整 地點 : 台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 31716( 本公司永康一廠第一會議室 )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選舉事項 七、其他議案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3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方式召開

時間 : 中華民國 113620( 星期四 ) 上午 9 點整。

  • 地點 : 台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 31716( 本公司永康一廠第一會議室 ) 壹、宣布開會

  •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 . 本公司 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 113 年度營運計劃報告。

  • . 審計委員會審查 112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肆、承認事項

  • . 本公司 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 本公司 112 年度虧損撥補案。

  • 伍、討論事項: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陸、選舉事項: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案。

  • 柒 其他議案: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 捌 臨時動議

  • 玖、散會

4

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 . 本公司 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 113 年度營運計劃報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113 年度營業報告

(1).112 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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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仟元;公噸

單位:仟元;公噸 單位:仟元;公噸
年度
會計科目
111年度 112年度 差 異
金 額 %
營業收入 810,803 586,548 -224,255 -27.66
營業成本 759,243 534,430 -224,813 -29.61
營業毛利 51,560 52,118 558 1.08
毛利率 6.36 8.89 2.53 39.73
營業費用 66,637 58,190 -8,447 -12.68
營業利益 -15,077 -6,072 9,005 59.73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587 2,345 1,758 299.49
稅前淨利 -14,490 -3,727 10,763 74.28
本期淨利 -12,698 -3,112 9,586 75.49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總額 -2,843 740 3,583 126.03
每股盈餘 -0.16 -0.04 0.12 75.00
全年銷售量 22,901 16,532 -6,369 -27.81
全年產出量 14,976 12,290 -2,686 -17.94

差異原因如以下說明:

  • 1 112 年線材市場仍持續低迷至第三季略見起色,然全年平均銷貨單價與去 年相當,出貨量亦較去年減少 6,369 噸,幸賴 111 年留下之較高單價存貨 已逐漸出售完畢,再加上後續之原料及商品成本單價較低,整體銷貨毛利 率較去年同期提升 39.73% ,銷貨毛利金額仍較去年同期些微增加 558 仟 元。

  • 2 112 年銷貨數量減少,外銷費用及內銷運費減少 3,577 仟元,薪資相關費 則因人員退休不補致相關人事費用減少 3,214 仟元,綜上所述 112 年營 業費用較 111 年減少 8,447 仟元。

  • 3 、營業外收支淨額則因 112 年外幣兌損較去年同期減少 2,548 仟元 營業外 收入淨額較去年增加 1,758 仟元。

  • 、 ,

  • 4 112 年雖未如預期,但在銷貨成本逐季攤銷降低 銷貨毛利逐季提高,雖 , ,

  • 在第三季損益兩平 第四季轉虧為盈 全年度仍虧損 3,112 仟元。

5

(2). 財務收支情形:

本公司 112 年度與 111 年度財務收支比較如下:

單位:仟元 單位:仟元

項目 111年度 112年度 差異金額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2,742
58,458

45,716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3,674
-5,026

8,648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22,858
-69,883

-92,741
  • 1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流出 ) ,差異金額流入 45,716 仟元主要係 112 年 度應收票據減少致現金流入 29,738 仟元及 112 年度存貨減少現金流入 29,242 仟元所致。

  • 2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流出 ) ,差異金額流入 8,648 仟元主要係 112 年 度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支出的現金流出較 111 年度下降所致。

  • 3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流出 ) ,差異金額流出 92,741 仟元主要係 112 年 度償還短期借款未續借致現金流出 79,406 仟元及 112 年償還短期票券到 期未續借致現金流出 10,056 仟元所致。

(3). 獲利能力分析情形:

).獲利能力分析情形:
項目 111年度 112年度 差異率

資產報酬率 -0.74
-0.05

0.70
股東權益報酬率 -1.22
-0.30

0.92
純益率 -1.57
-0.53

1.04

, , 112 年度因原較高單價存貨逐漸售出 後續採購原料及商品價格較低 毛 , , 。 利逐季上揚 虧損幅度縮少 獲利能力較 111 年為佳

  • (4).112 年度研究發展情況:

1. 持續蒐集製程中相關之數據統計、分析、測試,針對可能影響產品不 良率及損耗率之因素逐一排除,提高產品品質及良率。

2. 透過酸洗製放架改善,釋放拉吊力與擠壓力,達到原料完全清洗妥善 率,提高產品品質及良率。

.113 年度之營運計畫

台灣經濟發展一向仰賴出口,所有經濟活動受全球景氣影響甚鉅,台灣 與中國關係受政治因素影響甚鉅,往往因中國干預無法簽署較有利的關稅協 定,因此外銷成本相較於其他東南亞國家偏高,要突破外銷難上加難,加上 中美貿易明爭暗鬥、烏俄戰爭遙遙無期、以巴衝突未停歇,外銷市場形同雪

6

上加霜,台灣是一個島國,對國際貿易依賴甚深,只能期待烏俄戰爭與以巴 衝突盡早結束,並期待中國經濟復甦能逐漸加溫,美國、歐洲等世界的經濟 振興計畫、基礎建設,能帶動鋼市需求,本公司針對 113 年所擬定之營運策 略如下:

  • ( ). 持續積極尋找原料來源,採購較具價格優勢的原料,降低成本為最大 重點。

  • (). 產品依客戶需求採分級制度,滿足各式客戶需求。

  • (). 投入新式伸線機台提高伸線產品品質及產能。。

  • (). 持續升級現有設備及優化製程,提升產品產能及品質。

  • (). 加強和客戶的溝通及銷售服務,增加爭取訂單的力道。

  • (). 落實 ISO 9001:2015 的執行,不斷提升品質及作業的有效性。

  • (). 強化上下游緊密關係,確保原料供貨無虞,鞏固銷貨通路、創造雙贏。

  • (). 在價格與客戶需求方面,加強市場反應靈敏度之機制,以應變快速變 化市場,爭取訂單。

  • (). 嚴控資本支出,降低負債比例。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

響。

( ). 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1. 線材市場需求多樣化,也依不同客戶群有不同要求,配合市場客戶品質 的需求,採多樣化、客製化生產,透過使用不同來源的原料,微調生產 製程或生產條件,滿足多方客戶需求,提高客戶滿意度。

2. 降低缺料風險,對於原料的採購,採取多家供應商採購的策略,有效掌 握原料來源,分散市場風險,取得有利的原料價格及穩定的供應來源。

3. 避免銷售市場過度集中風險,持續將開發及深耕日本、美國、大陸及東 南亞市場,有效拓展市揚,提高整體銷售業績。

4. 投入新式伸線機台並升級現有設備,提高產品品質及產能,以因應市場 的變化。生產設備更新電控系統,延長生產設備使用壽命,降低生產成 本。

5. 已增設太陽能發電設備約 154KW 發電以自用為目的,透過此設備處得碳 權做為綠能憑證,此舉將可因應未來內、外銷碳稅問題,並為 ESG 治理 更進一步。

(). 外部環境及競爭的影響

國際間正積極對抗通膨,雖然能源、鐵礦砂、焦煤等原物料價格 , 仍瞬息萬變,但漲跌幅度也趨於收斂 再加上世界各大型經濟體陸續 推動經濟振興政策,未來鋼市仍值得期待。本公司持續關注國際市場 價格及掌握景氣動態,一旦外部環境改變能即時調整銷售及採購策

7

略,有效降低外部環境改變對公司所產生之衝擊。因應未來鋼價變 化,本公司將採取更機動的原料採購及存量管制,有效調整原料庫存 及有利的採購價格,創造更高的經營業績及利潤。

(). 法規及總體經營環境的影響:

政府對於公司的經營規範愈來愈嚴格,金管會亦要求上市櫃公司未 來需揭露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本公司依規定配合執行,一方面善盡企業 對社會的責任,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員工向心力。雖油電雙漲、廢棄物處 理、環保議題等讓經營環境日漸困難、營運成本日漸提高,但公司仍持 續謹慎因應,降低環境變遷可能造成之影響。

112 年未如預期需求轉殷、雖虧損金額相較 111 年減少,但對諸位 投資者仍就針對未能獲利一事深感抱歉,展望 113 年度瞬息萬變的經營 環境,深信在各位股東全力支持及董事督導之下,全體同仁必進全力達 成目標。

負責人: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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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報告事項二 . 審計委員會審查 112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 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案等, 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 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 為尚無不合,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公司法第 219 條之規定報告如 上,敬請 鑒核。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 楊筆村

==> picture [36 x 3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中 華 民 國 11337

9

承認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本公司 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董事會提)

  • 說 明:

  • . 本公司民國 11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 11337 日董事會決 議通過,上述財務報表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鈐印完成並經南台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蔡玉琴會計師、張太元會計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 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11-20) ,併同營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會審 查竣事。

  • . 國際審計準則委員會在 20151 月就修正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相關公報, 上市櫃公司從 105 年的年度財報開始適用,會計師必須與公司溝通,並揭 露「關鍵查核事項( KAM )」。

  • .112 年財報,會計師關鍵查核事項為存貨評價、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 損、投資性不動產之減損等三項,本公司擬針對前列事項補充說明,請參 。

  • 閱本手冊附件 (13-15)

  • . 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 案 由:本公司 112 年度虧損撥補案。 (董事會提)

  • 說 明:

  • . 本公司 112 年稅後虧損 3,112,300 元,依據公司法 228 條之規定,爰擬具 本公司 112 年度虧損撥補表。

  • .112 年稅後淨損 , 不予分配。

. 敬請 承認。

10

單位:新台幣元
金額
1,470,349
114,122
(3,112,300)
(1,527,829)
-
(1,527,829)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民國112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1,470,349
加: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114,122
112年度稅後淨損 (3,112,300)
可供分配盈餘 (1,527,829)
分配項目
減:提列法定公積: -
期末未分配盈餘 (1,527,829)

董事長:吳大和 經理人:陳正平 主辦會計:王秋月

==> picture [34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決 議:

11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說 明:

  • .24 條文字修訂及增列本次修訂日期。

  • . 檢附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如下表。

. 提請 討論。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說明
第24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
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薄及代
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
司,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24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
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薄及代
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
司,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以電子方式為之。
文字
修訂
第33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62年4月8日
…(略)
第31次修訂於民國111年6月21日
第32次修訂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第33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62年4月8日
…(略)
第31次修訂於民國111年06月21日
增列
本次
修訂
日期

決 議:

12

選舉事項

  • 案 由: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案,提請 選舉。 ( 董事會提 )

說 明:

  • . 本公司現任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任期於 113725 日屆滿,依法於本 次股東常會提前全面改選。

  • .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次應選任董事 7( 含獨立董事 3) ,董事候 選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 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 新任董事於本次常會後即行就任,任期 3 年,任期自 113620 日 至 116619 日止。

  • . 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113508 日董事會通過,相關資料如 下:

下:
身份類別 姓名 學歷 經歷 持有股數
董 事 吳 大 和 大 學 畢 愛迪克科技董事長 6,859,931
董 事 豪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莊惠真
高 中 畢 遠瑩營造董事長 1,049,946
董 事 曾 文 俊 專 科 畢 萬穎投資公司董事長 3,285,730
董 事 李 世 民 國 中 畢 佳大總務處協理 338,000
獨立董事 胡 金 蓮 嶺東科技
大 學
1.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
計師
0
獨立董事 黃 明 山 台灣大學
化學工程所
1.南茂科技()公司經理
2.光洋應材料()公司協理
0
獨立董事 王 駿 騰 致理科技
大 學
1.松茂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0

選舉結果:

13

其他議案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 董事會提 )

  • 說 明:

  • . 依公司法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1 暨公司法 172 條規定,本公司新任董事 ( 含法 人暨其指派之代表人 ) 如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 似之公司且擔任或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 前提下,爰擬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 。

  • 禁止之限制,於股東會討論本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

決 議:

14

臨時動議

散 會

15

附件

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NAN TAI UNION & CO.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EL:06-2110566 FAX:06-2242552 台南市中西區民族路二段一五三號十二樓之三 E-MAIL[email protected] 嘉義市垂楊路 3167

會計師查核報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及 1111231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2 年及 11111 日至 12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告附註 ( 包含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 )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 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及 1111231 日之財務 狀況,暨民國 112 年及 11111 日至 12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 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 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 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度財務報告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予以因應,本 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事項如下: 存貨評價

事項說明

截至民國 1111231 日止,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存貨淨額為 249,693 仟元(已扣 。 除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準備 9,393 仟元),請參閱財務報告附註四及六、 3

管理階層依據存貨庫齡、過時及品質狀況資料提列存貨呆滯損失,並判斷評估正常產品 之預計淨變現價值,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品質正常之存貨價值並提列存貨跌價損 失。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進行之查核程序包括:

1. 取得存貨入帳資料執行細項測試,以驗證存貨的原料成本、投入人工及製造費用已合理分 攤至適當之存貨項目。

16

2. 本會計師以抽樣方式,比較期末存貨最近期的實際進貨及銷貨價格與其帳面價值,以確認 存貨以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

3. 取得期末帳載存貨數量資料與當年度盤點清冊比較,以驗證期末存貨之存在與完整,並實地觀察 存貨盤點,亦同時瞭解存貨狀況,以評估過時及損壞貨品其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適當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減損

事項說明

截至民國 1121231 日止,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性不動產之金額為 164,768 仟元,佔資產總額 13%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評估投資性不動產是否具有減損之跡象, 係仰賴外部專家報告。外部專家對於資產價值的評估,包括估價方法選擇、資料來源參考等因 素決定,且評價結果影響相關金額之認列,係為重要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進行查核程序包括:

1. 評估外部專家之獨立性、客觀性及適任性。

2. 核對財產目錄與管理階層提供予外部專家相關評價資料之一致性。

3. 評估外部專家對不動產所採用評價方法之合理性。

4. 檢查外部專家對不動產估價所引用公開可取得資訊之正確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 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 務報告,且維持與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 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 ( 含審計委員會 ) 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 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 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 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 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 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 於導因於錯誤者。

17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佳大世界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告使 用者注意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 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佳大世界股份 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財務報告 ( 包括相關附註 )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 易及事件。

6. 對於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財務報告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財務報告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 包 。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 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1 年度財務 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敍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 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 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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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張太元 證券主管機關 (84) 台財證 ()24317 號 :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56303

一 一 三 年 三 月 七 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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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修正前 )

第一章 總 則

  • 1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中文名稱 : 為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 CHIA TA WORLD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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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CA01060 鋼線鋼纜製造業

2.CA01020 鋼鐵軋延及擠型業

3.CA01050 鋼材二次加工業

4.CA02040 彈簧製造業

5.CB01990 其他機器製造業

6.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7.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8.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9.CN01010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10.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11.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12.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13.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14.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15.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16.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17.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18.F113020 電器批發業 19.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0.CB01020 事務機器製造業 21.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22.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23.I301020 資訊處理服務業 24.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5.F401010 國際貿易業 26.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27.F106010 五金批發業 28.F113010 機械批發業 29.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30.F1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31.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32.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33.J901020 一般旅館業 34.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3

  • 21 條:本公司可因業務需要,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得對外相互背書保證。

  • 22 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 3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南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4 條:本公司公告之方式,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5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拾貳億元整,分為壹億貳仟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採分次 發行。

  • 6 條:本公司股票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依法經簽證後發行之。得以採無實體發行。

  • 7 條:本公司股東應將其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印鑑報明本公司存查,其變更時亦同。

  • 8 條:本公司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又其轉讓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始得對抗本公司。

  • 9 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作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 準則」規定辦理。

  • 10 條:刪除。

  • 11 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日 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 12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 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其召集程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股東會之召集通知 經股東同意者,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

  •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 13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之ㄧ條規定外,悉 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14 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缺 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15 條: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16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17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分發各股東。前 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載明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 席股東之簽名薄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一百八十九條提起 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171 條: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 文。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18 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就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24

分之ㄧ。

董事之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得設置其他功能性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 之職責、組織規章、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 19 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 限為限。

  • 20 條: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 21 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各 一人,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 22 條: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 0 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 人代行之。

  • 23 條: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時,提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 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231 條: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 24 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 事,議事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薄及代理出席之委託 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25 條:董事 ( 含獨立董事 ) 之報酬及董事長、副董事長薪資,由董事會參照相關同業及上市 () 公司 水準議定。董事長、副董事長並比照從業人員薪給待遇之相關規定,支給其他給與。 本公司得為董事(含獨立董事)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 保險,投保範圍授權董事會決議。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 26 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任免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27 條: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依章程廿三條規定決議,聘請顧問及重要職員。

  • 28 條:刪除。

第六章 決 算

  • 29 條: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30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比例如下:

  • 一、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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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酬勞最高百分之五。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 301 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 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之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五分派之,惟 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 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若低於 0.1 元則不予發放。

  •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累積 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有 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第七章 附 則

  • 31 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 32 條:本章程未定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33 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 620408

  • 01 次修訂於民國 650415

  • 02 次修訂於民國 660402 日 第 03 次修訂於民國 680406 日 第 04 次修訂於民國 710911 日 第 05 次修訂於民國 711210 日 第 06 次修訂於民國 740610 日 第 07 次修訂於民國 770708 日 第 08 次修訂於民國 770810 日 第 09 次修訂於民國 811116 日 第 10 次修訂於民國 820724 日 第 11 次修訂於民國 830622 日 第 12 次修訂於民國 840420 日 第 13 次修訂於民國 840629 日 第 14 次修訂於民國 850619 日 第 15 次修訂於民國 860603 日 第 16 次修訂於民國 881027 日 第 17 次修訂於民國 890623 日 第 18 次修訂於民國 910612 日 第 19 次修訂於民國 920624 日 第 20 次修訂於民國 940624 日 第 21 次修訂於民國 950620 日 第 22 次修訂於民國 9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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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次修訂於民國 990625 日 第 24 次修訂於民國 1000617 日 第 25 次修訂於民國 1010608 日 第 26 次修訂於民國 1020620 日 第 27 次修訂於民國 1030613 日 第 28 次修訂於民國 1050617 日 第 29 次修訂於民國 1090622 日 第 30 次修訂於民國 1100726 日 第 31 次修訂於民國 1110621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吳 大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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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01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 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02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03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 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 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 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 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

. 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 . 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 散、合併、分割或第 185 條第 1 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143 條之 6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6 條之 1 及第 60 條之 2 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 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 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者,均不列入 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 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10 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 300 字為限,超過 300 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 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 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04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 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28

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 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05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 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 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06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 30 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 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 30 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 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 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 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 30 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 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06-1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 . 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 列事項 :

  • (1).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2).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 (3).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 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 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 (4).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07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 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 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9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 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 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 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08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 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 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09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 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為 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 出席者,應依第 6 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 法第 174 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10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 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 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11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 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

30

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 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 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 12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 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13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 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 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由主 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 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 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 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 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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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15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 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 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 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 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 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16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 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 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 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 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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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 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 開會場。

18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 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 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19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 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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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21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 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 條之 204 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 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 30 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 182 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 2 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 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 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 2 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 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 2 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 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 2 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 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 2 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 條之 207 項所列規定,依原 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12 條後段及第 13 條第 3 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 條 之 52 項、第 44 條之 15 、第 44 條之 171 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 2 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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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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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初次訂立 840520 日股東會通過 第 01 次修訂 870626 日股東會通過 第 02 次修訂 910612 日股東會通過 第 03 次修訂 1040611 日股東會通過 第 04 次修訂 1090622 日股東會通過 第 05 次修訂 1100726 日股東會通過 第 06 次修訂 1110621 日股東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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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 113423 日 ) 股東名簿記載之全體董事持有 股數如下:

職 稱 姓 名 持有股數
董事長 吳大和 6,859,931
副董事長 豪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莊惠真 1,049,946
董 事 曾文俊 3,285,730
董 事 李世民 338,000
獨立董事 楊筆村 0
獨立董事 黃明山 0
獨立董事 胡金蓮 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 11,533,607

備註:

1. 本公司截至股東會停止過戶日( 112423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80,694,536 股。

2.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規 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 6,455,56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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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應揭露資訊

依據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本公司訂於民國 113413 日起至民國 113423 日止為受理股東提案期間,然該期間內無股東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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