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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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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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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机制,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 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职能 部门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要求,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 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 造成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处理 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 人出现责任追究事项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其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