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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1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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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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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监 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印章管理的主管负责人,由监事会主席保管或由监事会 主席安排的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监事会的人员和 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 督和检查等职责。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 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公司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公司财务 和经营信息。公司可以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 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 日以书面、传真通知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 数。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 姓名、具体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书面的委托书应在会 议召开前送达会议主持人,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监 事人数不足半数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 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当包括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 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 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监事会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 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监事会。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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