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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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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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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 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 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业 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还应当 依法参照当地交易法规和习惯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 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行。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连续12个月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连续12个月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0% 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三)公司每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任何时点最高交易余额,由董事会在审议年度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计划时确认,并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 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行使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内控部负责人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 (二)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 方针。

  •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及计

  • 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 (二)内控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

制度执行情况等,内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市场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配合及申请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 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分管采购、销售相关业务的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结合采购和销售定价 策略中的外汇汇率测算情况,向财务部提出外汇衍生品的套期锁汇价格区间申请,公司市场 部负责人为收付汇及相关基础资料提供的责任人。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业务过程中,触发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事项,业务负责人需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五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外汇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经总经理 或其授权人审核后方可实施。财务部负责管理各经营单位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报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各经营单位在经审核过后的权限内操作。财务部对经营单位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稽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各经营单位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提交至授权操 作部门。

(二)各级授权操作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 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 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三)各级授权操作部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四)各级授权操作部门依据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进行比价,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确定交易。超出自身的权限范围, 则需提交至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确定交易。

(五)公司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 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公司内控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章 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 控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 业务进展情况;内控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总经理及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外汇衍生品业务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