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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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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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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防止类金融子公司 及其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杜绝募集资金“脱实向虚”,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5]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类金融 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本次募投项目”是指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投项目,即恒源鑫茂项目、信息化平台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类金融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 “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是指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 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及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通过采购、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是指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为对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予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 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 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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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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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与其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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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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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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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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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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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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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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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7、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三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 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 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募集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募集资 金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成员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相 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 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募 集资金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类金融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 是公司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责任人(以
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 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募集资金被占用。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监控公 司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 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 募集资金领导小组报告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占 用本次募集资金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 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 募集资金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类金融子公司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止类金融子公司 及其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领导小组成员擅自批准、实施协助、纵 容类金融子公司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 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 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对负有严 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