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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Jun 3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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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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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3、建议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 期的市场支持;

4、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5、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6、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1、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2、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3、互动沟通原则: 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

4、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 沟通成本;

5、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定; 6、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5、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2、股东大会;

3、说明会;

  • 4、一对一沟通;

  • 5、电话咨询;

  • 6、邮寄资料;

  •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 8、路演;

  • 9、现场参观;

  • 10、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 1、公司的发展战略;

  •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

  • 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4、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信息;

  • 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财 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 包括以下内容:

  •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 事务。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须掌握公司基本情况:

  • 1、对公司所属产业、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发展战略等各个方面

  • 的情况应有基本了解;

  • 2、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2、信息采集: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 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议; 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3、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4、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料; 5、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 6、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8、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采用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 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