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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pr 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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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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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 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 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

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准备,并向委 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个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召集人或两名 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 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含2/3)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 受邀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 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委员对于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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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