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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l 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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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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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二名独立董事。委员由二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过半数事委员选举产生。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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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 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任何以董事会名义提出的人选均需经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总经 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营销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等需要
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 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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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 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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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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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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