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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Sep 2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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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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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2003 】 56 号 ) 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章程》增加一条 136 作为第 条:
30% 在总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 的范围 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1 、审批程序和权限
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 30% 的净资产 的,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 司年度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标明的净资产 30%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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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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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企业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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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近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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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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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相关机构对被担保人的资料进行审查;
2. 禁止事项
50%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 50% 70% 报表净资产的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企业提供担保。 3. 被担保人的条件和资信标准
被担保人符合下述各项标准时 , 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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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 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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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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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负债率在 7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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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提供过担保的 , 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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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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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 反担保
被担保人必须自行或由其提供的第三方对公司进行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