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8, 2022
56939_rns_2022-08-08_7982f45f-c47c-4c27-88e1-8f591013a2d5.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2 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56 x 3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00020)
16-21F, Tower B,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 5813 7799 Fax: +8610 5813 7788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简称“本 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1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 “ 中国 ”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 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 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 / 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 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期发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本期发行申报文件的相关 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2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期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 案之日起 12 个月。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2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 1137 号),核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延长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 顺利推进,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 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意将公司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 会的决议有效期延期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有效期的截止 日为止,即 2023 年 5 月 30 日;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有效期的截止日为止,即 2023 年 5 月 30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
3
法律意见书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2 年 7 月 13 日,本所在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发行人作出延长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有效期的会议决议程序、 决议内容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已经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延长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 年 7 月 13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 承销商,就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 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 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延长授权董事 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依法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实施 发行的条件。
二、本期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 对象的确定、缴款及验资过程如下:
4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提供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 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计向 127 名特定投资者送达 了认购邀请文件,包括前 20 大股东(未剔除重复机构、剔除关联方) 20 家、 基金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3 家、保险公司 9 家、其他投资者 65 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本次非公开报送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后( 2022 年 7 月 13 日)至申购日( 2022 年 7 月 26 日) 9:00 期间内,收到北京益安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 - 益安富家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紫金矿业投资(上海) 有限公司、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樊登鉴、吕强及沈臻 宇共 6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上述 6 名新增投资者中,自然人 3 位, 其他机构投资者 3 家。
截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 133 个特定对象送达认购 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未剔除重复机构、剔除关联方) 20 家、基金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3 家、保险公司 9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71 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询价对象、询价方式和过程、《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符合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并核查,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有效报价时间内,即 2022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 收到 20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及相关资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 请书》的要求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经核查, 20 名投资者均为有效报价,除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均按规定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 12:00 前向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指定银行账户足额划付了申购保证金。
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5
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 申购金额(万元) |
|---|---|---|---|
| 1 | 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
7.40 | 6,500 |
| 2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50 | 12,300 |
| 3 | 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益安富家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78 | 8,000 |
| 4 |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6 | 6,500 |
| 6.63 | 10,000 | ||
| 5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 7.30 | 12,600 |
| 6 | 樊登鉴 | 6.79 | 6,500 |
| 7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18 | 12,000 |
| 8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24 | 12,160 |
| 6.89 | 14,640 | ||
| 6.53 | 17,920 | ||
| 9 |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金美好牛顿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30 | 6,500 |
| 7.20 | 11,000 | ||
| 10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20 | 6,500 |
| 6.92 | 34,250 | ||
| 6.24 | 52,010 | ||
| 11 | 吕强 | 6.66 | 6,500 |
| 6.24 | 6,500 | ||
| 12 | 沈臻宇 | 7.30 | 20,000 |
| 1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3 | 30,000 |
| 1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5 | 12,980 |
| 7.30 | 12,980 | ||
| 15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3 | 20,000 |
| 16 | 杭州淡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淡竹节节升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31 | 7,000 |
| 17 |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7.30 | 30,000 |
| 18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7.30 | 13,500 |
| 7.02 | 20,400 | ||
| 6.80 | 22,200 | ||
6
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 申购金额(万元) |
|---|---|---|---|
| 19 | 广东雷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雷石星辰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30 | 11,300 |
| 20 |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 6.75 | 10,000 |
根据申购对象提交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 书》的相关规定,所有进行有效申购的申购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 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程序符合《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对象及获得配售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材料,结合投资者申购报价 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 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92 元 / 股,发行股数为 321,520,664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2,224,922,994.88 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家,本次 发行的认购对象、配售股数及配售金额情况如下:
| 序 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 (月) |
|---|---|---|---|---|
| 1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9,393,063 | 64,999,995.96 | 6 |
| 2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 18,208,092 | 125,999,996.64 | 6 |
| 3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341,040 | 119,999,996.80 | 6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7,572,254 | 121,599,997.68 | 6 |
| 5 |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 美好牛顿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895,953 | 109,999,994.76 | 6 |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919,514 | 165,523,036.88 | 6 |
| 7 | 沈臻宇 | 28,901,734 | 199,999,999.28 | 6 |
| 8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352,601 | 299,999,998.92 | 6 |
| 9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757,225 | 129,799,997.00 | 6 |
| 1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901,734 | 199,999,999.28 | 6 |
| 11 | 杭州淡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淡竹节节 升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115,606 | 69,999,993.52 | 6 |
| 12 |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43,352,601 | 299,999,998.92 | 6 |
7
法律意见书
| 13 |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29,479,768 | 203,999,994.56 | 6 |
|---|---|---|---|---|
| 14 | 广东雷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雷石星辰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
16,329,479 | 112,999,994.68 | 6 |
| 合计 | 321,520,664 | 2,224,922,994.88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配售情况符 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缴款与验资情况
1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中信证券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14 名发行 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 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 、根据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出 具的中证天通【 2022 】证验字第 0400001 号《验证报告》,截至 2022 年 7 月 29 日,中信证券收到盛屯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2,224,922,994.88 元。
3 、 2022 年 8 月 1 日,中信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 了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据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中证天通【 2022 】证验字第 0400002 号《验 资报告》,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盛屯矿业已收到主承销商向盛屯矿业在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129680100101185549 )划转 的认股款,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9,909,743.88 元(不含 税金额),募集资金净额为 2,205,013,251.0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321,520,66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1,883,492,587.00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缴款通知书》以及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8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规性核查情况
(一)发行对象适当性及备案情况核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为 14 名,其中自然人投资者 1 名, 机构投资者 13 名,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 述 14 名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 、自然人投资者
沈臻宇,女,中国国籍,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 * ,身份证号 3101101979** 。
2 、机构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 申购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共 13 名,分别为 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 公司、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金美好牛顿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雷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雷石星辰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杭州淡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淡竹节节升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1 、广东雷石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雷石星辰 5 号私募证 - 券投资基金、杭州淡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淡竹节节升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和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金美好牛顿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程序,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9
法律意见书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3 、 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 ( QFII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属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 RQFII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 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 相关备案。
5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已经在中国 期货业协会履行了相应的备案程序。
(二)认购对象的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 存在前述机构或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认购对象具备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方案的相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定价及发行对象选择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
10
法律意见书
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已缴纳约定的认 购价款;本次发行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受托人:王 隽 经办律师:魏 星
经办律师:周 华
2022 年 8 月 8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