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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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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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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031 转债代码:110066 转债简称:盛屯转债 转股代码:190066 转股简称:盛屯转股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3 月1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3 月2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3 月2 日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屯矿业”)于2020 年3 月2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盛屯转债”)将于2021 年 3 月2 日开始支付自2020 年3 月2 日至2021 年3 月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盛屯转债

  • 3、债券代码:110066

  •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5、发行规模:238,645.60 万元

  • 6、发行数量:2,386.456 万张

  •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0 年3 月2 日至2026 年3 月1 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 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10 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3 月6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 个月后的第1 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 年9 月6 日至2026 年3 月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4.92 元/股,因公司2019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实施,自2020 年7 月14 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4.88 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4: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 15、担保事项:本次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2020 年3 月2 日至2021 年3 月1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 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3 月1 日

  • 2、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3 月2 日

  •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3 月2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 年3 月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盛屯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 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 额的20%征收,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税 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 元(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 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 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2018 年11 月7 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 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 元(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 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 座33 层 联系人:卢乐乐、肖静芸

联系电话:0592-5891697 传真:0592-5891699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1 层

保荐代表人:王家骥、陈杰裕

联系电话:010-60833040

传真:010-60836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 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2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