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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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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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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说明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方式收购林奋生、珠海市科立泰贸易有限公司、廖智敏、珠海市金都金属化工 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市科立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董事会对本 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科立鑫 100% 股权, 科立鑫主要从事钴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从事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不构成垄断行为,本次交易不 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2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人民币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 10% 。社会公众不包括:( 1 )持有 上市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按发行股份 152,091,254 股计算,公司的股本将增加至 1,828,789,836 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72.80% ,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标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科立鑫 100% 股权,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权属 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设立质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 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对此出具承诺。
此外本次交易仅涉及股权转让事宜,标的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不会因本次交 易产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宜。
5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方案为发行股份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科立鑫 100% 股权,科立鑫经 营状况良好。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未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 7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设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 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 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