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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Feb 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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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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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8-020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 1676 号)批准,采用定价发行的方式向两名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79,646,277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发行价格8.0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38,966,678.77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057,170.3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9,909,508.44 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 年1 月23 日全部到位,公司对其进行了专户存储,2018 年1 月24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48120003 号)。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将有14,000 万元投入至恒源鑫茂项 目,恒源鑫茂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安埃玛”)。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 和兴安埃玛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厦门分行”)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兴安埃玛在交行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200066501180126011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兴安埃玛与交行厦门分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兴安埃玛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国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兴安埃 玛和交行厦门分行应当配合其调查与咨询。国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和兴安埃玛授权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伟林、唐彬可以随时到交行厦门 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行厦门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行厦门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 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行厦门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行厦门分行按月(每月15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同时抄送国海 证券。交行厦门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和兴安埃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和兴安埃玛及交行厦门 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行厦门分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行厦门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国海证券出具或抄送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兴安埃玛可以主动或者在国海证券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海证券发现公司、兴安埃玛和交行厦门分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兴安埃玛和交行厦门分行及国海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2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