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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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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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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711 股票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 2017-103 债券代码: 122350 债券简称: 14 盛屯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 盛屯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01 回售简称:盛屯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本次回售登记期: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2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2月26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仍为7.70%

特别提示:

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 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 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7年12月26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14盛屯债”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即2017年11月20日至 11月22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盛屯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 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本次回售等同于“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 年12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盛屯债”债券,请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 次回售的风险。

本公告仅对“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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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回售资金发放日是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权申报回售的“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支 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12月26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盛屯债(122350)。

3、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5亿元。

  •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

  •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04号 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7.7%,固定不变。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 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 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两年的票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10、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2019年12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其赎回/回售部 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2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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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2017年12月26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若 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 支付日2017年12月26日一起支付。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 信用等级为AA。在2017年跟踪评级中,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本次债券的 信用等级维持为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 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 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

根据当期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14盛屯债” 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不上调,仍为7.7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 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1

  • 2、本期债券回售简称:盛屯回售

  • 3、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2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 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 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12月26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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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 出“14盛屯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慎 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2月26日。

  •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7.70%。每手“14盛屯债”(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7.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 登记结果对“14盛屯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 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 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4盛屯债”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 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7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22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11月20日至2017 年11月22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申报代码为10090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 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 “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 条件放弃。

3、对“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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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6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7年11月14日 发布本期债券利率不上调公告及本次回售公告
2017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 发布三次本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2017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 本次回售登记期
2017年11月27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2017年12月2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
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4盛屯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7年12月2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4盛屯债”债券,请债券持有人对是 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 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4盛屯债”按净价进 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 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 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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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

  •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 1、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世纪金桥园商务楼4楼

  • 联系人:卢乐乐

  • 联系电话:0592-5158100

邮政编码:361012

  •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系人:陈衣达 联系电话:010-88366060-8789 邮政编码:518034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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