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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y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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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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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拟进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本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本公司拟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135,000万元。针对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事项,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同时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 对象之一,特别承诺如下:
1、除本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项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 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最终出资人(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或者补偿,并与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2、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认购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主体资格, 享有签署并履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等)所必要的全部权利和授权,并且已采取为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所必须的行动。
3、本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本公司之前已签订的 协议或者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 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 措施,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 未履行的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情况等。
5、本公司已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信 息和文件,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日 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过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署该文件: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同时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7、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不会对本次非 公开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公司与发行人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不存在 任何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8、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泄漏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相关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9、本公司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合法筹集的 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情形, 上述资金不存在直接和/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直接和/或间接接受上述相关人员提供的 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10、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会存在无法缴纳认购款的情形。本公司将在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 及 时、足额地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到位并办理相应手续。
11、本公司的各股东对本公司的投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
利用杠杆或者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12、本公司保证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规定的股票锁定期内(36个月),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不采用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相关股份。
13、在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数量,同时遵守本承诺函内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特别确认,本承诺函内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有效且不 可被撤销或变更,且均由本公司自愿做出。如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本公司愿意 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sim 10^{11}$

承诺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拟进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人")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认购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认购人 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135,000万元。
本人为认购人的实际出资人, 以现金方式对认购人出资, 针对通过认购人参 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本人特别承诺如下: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通 过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通过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本人之前 已签订的协议或者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 冲突之情形。
3、本人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 施, 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也没有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 履行的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等。
4、本人已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信息和文 件,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过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同时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 本人将暂停转让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6、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即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 同)与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和会计 师等中介机构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7、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不存在任何泄漏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内幕信 息以及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8、本人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 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情形,上述资金不存在直接和/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直接和/或间接接受上述相关人员提供的 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9、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会存在无法缴纳认购款的情形。本人将在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 及时、 足额地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到位并办理相应手续。
10、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认购人的股权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不存在利用杠杆或者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11、本人保证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过户至拟认购人名下之日起, 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规定的股票锁定期内(36个月),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认购人股权及发行人股份,亦不采用任何 方式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权及股份。
13、在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数量, 同时遵守本承诺函内的相关承诺。
本人特别确认,本承诺函内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有效且不可
被撤销或变更,且均由本人自愿做出。如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 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bar{\kappa}$
特此承诺。
不错人: 5495 5
二〇一七年 立 月 八 日
承诺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拟进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本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本人签 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15,000 万元。
针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本人特别承诺如下: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认 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与本人之前已签订的协议或者已经 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本人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 施,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 履行的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等。
4、本人已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信息和文 件,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过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同时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向发行人提供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 本人将暂停转让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6、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即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 同)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 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7、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不存在任何泄漏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内幕信 息以及利用相关信息讲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8、本人直接和/或间接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 合法筹集的资金, 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形, 上述资金不存在直接和/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发行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不存在直接和/或间接接受上述相关人员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 存在任何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9、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会存在无法缴纳认购款的情形。本人将在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 及时、 足额地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到位并办理相应手续。
10、本人保证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规定的股票锁定期内(36个月),不以任何方 式转让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不采用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上 述股份。
11、在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 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数量,同时遵守本承诺函内的相关承诺。
本人特别确认,本《承诺函》内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有效且 不可被撤销或变更,且均由本人自愿做出。如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 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mathcal{RMS}$
二〇一七年 上月 8 匍
珠海市蓝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拟讲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珠海市蓝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本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公司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 额为50.000万元。针对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本公司特别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认购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主体资格, 享有签署并履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等) 所必要的全部权利和授权, 并且已采取为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的行动。
2、本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本公司之前已签订的 协议或者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 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 措施,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也没有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 未履行的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情况等。
4、本公司已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信 息和文件,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 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过合法授权并有效签 署该文件: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同时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愿意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 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6、本公司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7、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泄漏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用相关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8、本公司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合法筹集的 资金, 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情形,上述资金不存在直接和/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直接 和/或间接接受上述相关人员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违 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9、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会存在无法缴纳认购款的情形。本公司将在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 及 时、足额地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到位并办理相应手续。
10、本公司的各股东对本公司的投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 利用杠杆或者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11、本公司保证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 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规定的股票锁定期内(36个月),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不采用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相关股份。
12、在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数量,同时遵守本承诺函内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特别确认,本《承诺函》内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有效 且不可被撤销或变更,且均由本公司自愿做出。如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本公司 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gamma$
$\lambda$

二〇一七年 上月 8月

承诺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拟进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珠海市蓝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人") 拟认购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认购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认购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金额为 50,000 万元。
本人为认购人的实际出资人, 将以现金方式对认购人出资, 针对通过认购人 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本人特别承诺如下: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通 过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通过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也不存在与本人之前 已签订的协议或者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 冲突之情形。
3、本人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 施,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也没有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 履行的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等。
4、本人已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信息和文 件,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过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同时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信息,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数量,同时遵守本承诺函内的相关承诺。
本人特别确认,本《承诺函》内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有效且 不可被撤销或变更,且均由本人自愿做出。如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 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sqrt{10}$
承诺人: 书馆
二〇一七年 乙月 八日
杭州渝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拟进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杭州渝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合伙企业")认 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本合伙企业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合伙企业拟认 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 50.000 万元。针对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项,本合伙企业特别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认 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主体资格,享有签署并履行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等)所必要的全部权利和授权,并且已采取 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的行动: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2、本合伙企业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合伙协议的规定,也不存在与本合伙企业之 前已签订的协议或者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 相冲突之情形。
3、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本合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 员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未受过 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的承诺、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4、本合伙企业已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合伙企业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相关信息和文件,本合伙企业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过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本合伙企业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合伙企业同时对所提供 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数量,同时遵守本承诺函内的相关承诺。
本合伙企业特别确认,本《承诺函》内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持续 有效且不可被撤销或变更,且均由本合伙企业自愿做出。如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 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bar{z}$

二〇一七年 五月 八年
承诺函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拟讲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杭州渝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人")拟认购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发行人与认购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认购人拟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为50,000万元。
本人为认购人的实际出资人, 将以现金方式认缴认购人份额, 针对通过认购 人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 本人特别承诺如下: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合法有效的通 过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通过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与本人之前 已签订的协议或者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 冲突之情形。
3、本人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的最近五年内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 施, 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也没有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 履行的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等。
4、本人已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信息和文 件,本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过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同时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本人提供的信息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 本人将暂停转让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认 购人份额。
6、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即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 同)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 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7、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不存在任何泄漏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内幕信 息以及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8、本人直接和/或间接参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 合法筹集的资金, 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持有认购人份额并参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情形, 上述资金不存在直接和/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 直接和/或间接接受上述相关人员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不存在任 何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情形。
9、本人资产状况良好, 不会存在无法缴纳认购款的情形。本人将在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 及时、 足额地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到位并办理相应手续。
10、本人直接和/或间接参与认购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不存在 利用杠杆或者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11、本人保证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过户至拟设立的认购人名下之日 起,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规定的股票锁定期内(36个月),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认购人财产份额及发行人股份, 亦不 采用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财产份额及股份。
12、在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由于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数量,同时遵守本承诺函内的相关承诺。
本人特别确认,本《承诺函》内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持续有效且 不可被撤销或变更,且均由本人自愿做出。如上述承诺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 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frac{1}{\sigma^2}$ , $\tau$ $\kappa$
李鹏辉 黄博响 承诺人: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