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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an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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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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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7-003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7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以通讯传真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何少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1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公司监事会认真 进行了自查,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 应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逐 项审议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 名监事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国贸资管定增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京泰生鸿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自然人杨学平、杭州渝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渝逸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蓝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弘茂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8 名特定投资者,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人均为 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具体发行对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即 2017 年 1 月 11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6.90 元/股(向上取两位小数)。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62,318,838 股(含)。在本次发行前,若公 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 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均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 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如果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上述授权
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25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
|---|---|---|---|---|
| 1 | 恒源鑫茂项目 | 收购恒源鑫茂80%股权 | 14,056.79 | 14,000.00 |
| 债权投资恒源鑫茂偿还 股东借款 |
16,110.20 | 16,000.00 | ||
| 2 | 信息化平台项目 | 28,240.00 | 20,000.00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0 | 200,000.00 | |
| 合计 | 258,406.99 | 250,000.00 |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公司将根 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 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 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公司 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 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 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了《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盛屯矿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11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编制了《盛屯矿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就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使用情况编制了《盛屯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北京中证天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盛屯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公司 分别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国贸资管定 增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京泰生鸿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然人杨学平、 杭州渝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渝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珠海市蓝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茂互联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 关于认购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 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为明确各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及之 后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 商,公司分别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国贸 资管定增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北京泰生鸿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然人杨学 平、杭州渝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渝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珠海市蓝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茂互联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关于认购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盛屯矿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措 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 [ 2013 ] 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5 ] 31 号)的规定,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编制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措施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 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签署了相关承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 全资子公司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与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云南 地矿总公司(集团)签署 < 产权交易合同 > ,与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签署 < 股权交易合同 > ,与李洪伟、谭应明、陈新敏、崔子良、刘德安签署 < 股权交易 合同 > 的议案》
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兴安埃玛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与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源鑫茂”)的股东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签署《产权交易 合同》,以人民币 115,090,000.00 元的价款受让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持有的 恒源鑫茂 65.5% 的股权,同时债权投资恒源鑫茂偿还股东借款人民币 161,102,032.45 元。
与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股权交易合同》,以人民币 11,421,145.00 元的价款受让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恒源鑫茂 6.5%的股权。
与李洪伟、谭应明、陈新敏、崔子良、刘德安签署《股权交易合同》,以总 计人民币 14,056,794.00 元的价款受让上述五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恒源鑫茂 8%的 股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 发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意见的议案》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对恒源鑫茂股权进行了评 估,并出具了以 2016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和 评报[2016]第 KMV4007 号)。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中和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能够胜任 本次评估工作;中和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恒 源鑫茂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中 和评估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 理性;中和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和评估在评
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 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一致;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在云南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恒源鑫茂股权的挂 牌底价和恒源鑫茂其他股东持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均参考中和评估出具的中和评 报字(2016)第 KMV4007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全部股东权益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本次股权收购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的具体内容 包括:
1、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以及决定并聘请保荐机 构等中介机构;
2、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 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批准和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 大合同;
3、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申报材料,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回复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份认购、股份 登记和锁定上市时间等与上市有关的事宜;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设立事宜,以及根据有关管 理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 安排进行调整及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有关的相关事宜;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有关的其他事宜;
-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二个月有效,如果公司于该有效 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 次交易完成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