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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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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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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6-009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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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 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鑫矿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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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总金额:人民币 2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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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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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 年 2 月 1 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公司同意为银鑫矿业向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津弘信博格”)、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弘信 博格”)在 2016 年 0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01 月 27 日期间签订的租金总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融资租赁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鑫矿业是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选矿及矿产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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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陈东。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银鑫矿业总资产 71,192.75 万元,总负债 37,335.05 万元,净资产 33,857.7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2.44%。
三、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银鑫矿业(以下简称“承租人”)向天津弘信博格、厦门弘信博格在 2016 年 0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01 月 27 日期间签订的租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租赁期 限不超过 24 个月。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返还租赁物;(2)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及贵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交的税金、律师费、诉 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通讯费。
2、《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无效给天津弘信博格、厦门弘信博格 造成的损失;如上述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被终止,承租人因此应承担的债务仍 为本保证担保的范围。
(二)、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若承租人违约或承租人 未偿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任何时间内,可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代承租人履行全部债务。天津弘信博格、厦门弘信博格如与承租人签订展期 协议的,保证人承诺无须通知及征得其同意本担保函效力自动延续,直至展期协 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两年,或承租人偿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之 日。
(三)、保证性质
1、本担保函之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 2、本担保函之保证为独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之保证。
四、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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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锡林郭勒盟银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 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 [2005]120 号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 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不需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对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 117,799.81 万元,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66%。公司对外担保均无逾期。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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