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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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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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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711 股票简称:盛屯矿业 编号: 2014-089 债券代码: 122283 债券简称: 13 盛屯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1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12月12日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发行的盛屯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 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 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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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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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代码:13盛屯债(12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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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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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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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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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2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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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8.00%,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 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的票 面利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 月11日止。
10、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2017年和2018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次债券设置提前还本条款,分别于2017年12月12日 和2018年12月12日兑付本次债券剩余本金的50%。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回 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则其赎回/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 年12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 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权,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 2016年12月12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 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本金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6年12 月12日一起支付。
本次债券本金采用提前偿还方式,若发行人放弃赎回权且债券持有 人放弃回售权或放弃部分回售权,则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4个和第5个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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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年度分别偿付剩余本金的50%和50%,最后2年的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 金部分一起支付。本次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13、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 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2014年跟踪评级中,公司 的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00%。每手“13盛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 8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1日;
2、兑息日:2014年12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盛屯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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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盛屯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64.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 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每手“13盛屯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3盛屯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 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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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QFII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盛屯债”付息 兑付事宜之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签章 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 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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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双沪北路1 号之2 二楼 联系人:邹亚鹏
联系电话:0592-5891693
邮政编码:361012
-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联系人:高明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邮政编码:518034
-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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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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