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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n 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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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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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4-033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29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532.2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7.14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7,599,08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8,311,148 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9,287,932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剩余资金 1,021,599,080 元已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上。北京中证天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 中证天通[2014]验字第 1-114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 募集资金管理,并于近日与相关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盛屯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思明支行
4100020729224879310 621,650,000.00
盛屯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湖滨支行
40328001040042809 300,000,000.00
盛屯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
门分行火炬支行
755901567810603 44,000,000.00
盛屯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思明支行
90204100300100004619
35
55,949,080.00
合计 1,021,599,08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的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 收付结算业务。

  •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斌、欧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 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 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 义务转让给相关开户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 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