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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Feb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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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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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 对《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 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 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 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 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 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的独立意见

盛屯矿业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在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发展规划等因素后,选取 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公司经营 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评等级,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少平、刘鹭华、任力

2021 年2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