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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Dec 12, 2013
56939_rns_2013-12-12_fe688d64-4070-42c8-a2f1-3e4e982e00a4.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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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七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 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金精矿购销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上述关联交易已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 述关联交易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为此,我们认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是合法合规的。
二、上述关联交易为厦门大有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华金矿业有限公司签 订《金精矿购销框架协议》。厦门大有同盛贸易有限公司将购买贵州华金矿业有 限公司出产的金精粉。供货数量为金精矿干量约5500吨;供货时间为2013年12 月11日-2014年3月31日;供货标准为金精矿含金量不低于为30克/吨;协议有效 期内金精矿合计总价值约不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结算依据为:供需双方根据所 确定的金精矿重量、供货方分析室化验水分、品位,交付日上海黄金交易所2# 金加权平均价以及冶炼商金精矿计价系数作为结算依据。
公司参股子公司深圳市盛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投资)通 过其全资下属公司持有贵州华金97%的股权。盛屯投资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本公 司持有盛屯投资14.29%的股份;由于盛屯投资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 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属上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且其协议约定结算价 格与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冶炼商金精矿计价系数为依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 上进行的。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 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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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12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