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25, 2022
56939_rns_2022-04-25_a9eab68f-b875-40ba-b274-d43bebd6b847.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 : Z20374000 申报时间 :2022 年 4 月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盛屯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 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目前,中信证券对盛屯矿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 满,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代码 | 600711 |
| 注册资本 | 2,825,152,262元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36号3#楼101号A单元 |
| 办公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33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陈东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3月31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6号”核准,盛屯矿业发 行面值总额为238,645.6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
1
为人民币238,645.6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1,881.87万元,余额为236,763.73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6,619.9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证天通【2020】 证审字第0400002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公司开设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 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盛屯矿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128,414.00 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 108,350.73 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 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的责任。
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李 飞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