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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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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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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编 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 在与年度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公司 2017 年年度报 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 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2017 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事项。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我们认 为本次董事会所审议议案的提议程序、决策程序及表决过程合规、合法,我们予 以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方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 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就此议案的提议及决策程序、表决过程 合法合规,我们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决定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继续聘任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鉴于北京中证天通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师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为保持审计工作连贯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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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聘请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报 酬为人民币 95 万元。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社会责任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7 年社会责任报告》,认为该报告全 面地反映了公司在社会贡献、促进员工及相关利益方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以及公司在民生和社会公益方面取得的成绩,有利于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 了解公司为社会及利益相关方创造的价值,以及公司为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 续发展做出的不懈努力。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在 2017 年度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 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张,为满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申请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81 亿 元。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 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 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全资及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金融机构保本理财产品申请的议案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 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金融机构 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 次授权公司管理层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短暂富余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 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 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本议案交公司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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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信息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 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我们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本议案交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8-2020 ) 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 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 43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盛屯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我 们认为公司财务稳健、审慎,严格遵循了内控制度,不存在违规或失当的控股股 东或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宗柳、秦桂森、蔡明阳 201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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