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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an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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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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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拟转让所持保山恒 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60.25%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和评报字(2016)第 KMV4007 号
(共一册,第一册)

二 0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2 |
|
|---|---|
| 摘 要 3 |
|
| 资产评估报告书 6 |
|
|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6 |
| 二、评估目的 12 |
|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2 |
|
|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25 |
|
| 五、评估基准日 25 |
|
| 六、评估原则 25 |
|
| 七、评估依据 26 |
|
| 八、评估方法 30 |
|
|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34 |
|
| 十、评估假设 38 |
|
| 十一、评估结论 39 |
|
|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42 |
|
| 十三、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43 |
|
| 十四、评估报告日 44 |
|
|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46 |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 到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 申报并经其盖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 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拟转让所持保山恒
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60.25%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和评报字(2016)第 KMV4007 号
摘要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分别采用资产 基础法及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 拟转让所持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保山恒源鑫茂 矿业有限公司 60. 25%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所表现的 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 即有效期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现将资产评估结 果揭示如下: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 本次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经资产基础 法评估,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2,667.90 万 元,评估价值为 37,968.73 万元,增值额为 15,300.83 万元,增值率为 67.50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20,397.85 万元,评估价值为 20,397.85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270.0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7,570.88 万元,
增值额为 15,300.83 万元,增值率为 674.03 %。
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1 流动资产 | 771.19 | 771.19 | |||
| 2 非流动资产 | 21,896.71 | 37,197.53 | 15,300.82 | 69.88 | |
|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 35.41 | 60.07 | 24.66 | 69.64 | |
| 9 在建工程 | 2,280.95 | 2,280.95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 19,580.34 | 34,856.51 | 15,276.17 | 78.02 | |
|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20 资产总计 | 22,667.90 | 37,968.73 | 15,300.83 | 67.50 | |
| 21 流动负债 | 20,397.85 | 20,397.85 | |||
| 22 非流动负债 | |||||
| 23 负债合计 | 20,397.85 | 20,397.85 | |||
| 2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2,270.05 | 17,570.88 | 15,300.83 | 674.03 |
即: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 17,570.88 万元。云南地矿总公司(集 团)所持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60.25%股权价值评估结果为 10,586.46 万元。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 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拟转让所持保山恒
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60. 25%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和评报字(2016)第 KMV4007 号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评估原则,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 及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拟转让 所持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 限公司 60.25%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 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即有效 期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0 日。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 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均为: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一)委托方暨被评估单位简介
1、工商注册信息
企业名称: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799877566L
住 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小区团结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符德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7 年 4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07 年 4 月 19 日至 2047 年 4 月 19 日
经营范围:金属矿收购,机械设备、建材销售;铅、锌矿开采, 选矿厂筹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2、历史沿革
为发展地勘经济,支持地方产业发展,更好地履行 2005 年 7 月 14 日云南省地矿局与保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保山市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框架协议书》,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于 2007 年4月注册成 立,初始设立时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已经保山永顺联合会计师事务 所审验,并出具了"保永顺验报字(2007)第 22 号"《验资报告》,各 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 东 名 称 |
出资额(元) | 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
|---|---|---|---|
| 1 | 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 | 7,650,000.00 | 51% |
| 2 | 云南尔之达投资有限公司 | 7,350,000.00 | 49% |
| 合计 | 1,500,000.00 | 100% |
2008 年 10 月,云南尔之达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保山恒源 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49%的股权按 1:3 溢价转让给云南地矿总公司(集 团)、云南万嘉凯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及 6 位 自然人,并于 2008 年 7 月变更注册资本金为 3000 万元。上述变更已 经保山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保中信验字(2008)055 号"《验资报告》,各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 东 名 称 |
出资额(元) | 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
|---|---|---|---|
| 1 | 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 | 18,000,000.00 | 60% |
| 2 | 云南万嘉凯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00.00 | 20% |
| 3 | 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1,950,000.00 | 6.5% |
| 4 | 杨伟光 | 1,050,000.00 | 3.5% |
| 5 | 崔子良 | 900,000.00 | 3% |
| 6 | 李洪伟 | 1,200,000.00 | 4% |
| 7 | 谭应明 | 450,000.00 | 1.5% |
| 8 | 刘德安 | 150,000.00 | 0.5% |
| 9 | 陈新敏 | 300,000.00 | 1% |
| 合计 | 3,000,000.00 | 100% |
2009 年 9 月,云南万嘉凯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保山恒源 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转让给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并于 2008 年 7 月变更注册资本金为 4000 万元。上述变更已经保山中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保中信验字(2009)061 号"《验资报 告》,各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 东 名 称 |
出资额(元) | 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
|---|---|---|---|
| 1 |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 | 32,100,000.00 | 80.25% |
| 2 | 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2,600,000.00 | 6.5% |
| 3 | 李洪伟 | 1,600,000.00 | 4% |
| 4 | 杨伟光 | 1,300,000.00 | 3.25% |
| 5 | 崔子良 | 1,200,000.00 | 3% |
| 6 | 谭应明 | 600,000.00 | 1.5% |
| 7 | 陈新敏 | 400,000.00 | 1% |
| 8 | 刘德安 | 200,000.00 | 0.5% |
| 合计 | 4,000,000.00 | 100% |
2015 年 4 月,自然人股东崔子良将其持有的保山恒源鑫茂公司 2%股权转让给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自然人股东杨伟光将其持有 的保山恒源鑫茂公司 3.25%股权转让给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并 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进行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上述股权变更各股东 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 东 名 称 |
出资额(元) | 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
|---|---|---|---|
| 1 |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 | 32,200,000.00 | 85.5% |
| 2 | 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2,600,000.00 | 6.5% |
| 3 | 李洪伟 | 1,600,000.00 | 4% |
| 4 | 崔子良 | 400,000.00 | 1% |
| 5 | 谭应明 | 600,000.00 | 1.5% |
| 6 | 陈新敏 | 400,000.00 | 1% |
| 7 | 刘德安 | 200,000.00 | 0.5% |
| 合计 | 4,000,000.00 | 100% |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股东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 东 名 称 |
出资额(元) | 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
|---|---|---|---|
| 1 |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 | 32,200,000.00 | 85.5% |
| 2 | 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2,600,000.00 | 6.5% |
| 3 | 李洪伟 | 1,600,000.00 | 4% |
| 4 | 崔子良 | 400,000.00 | 1% |
| 5 | 谭应明 | 600,000.00 | 1.5% |
| 6 | 陈新敏 | 400,000.00 | 1% |
| 7 | 刘德安 | 200,000.00 | 0.5% |
| 合计 | 4,000,000.00 | 100% |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员工 17 人,公司下设综合 办公室、资产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经济部、安全环境卫生部等职能 部门。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开展了西邑铅锌矿地质勘查工作,目前公 司处于探矿阶段,尚未进入采矿生产设施建设及生产阶段。
(1)项目情况
保山西邑铅锌矿采选项目于 2008 年取得保山市发改委、云南省
发改委可以开展采选厂建设前期工作的函;2009 年取得地方政府关 于建设的规划许可及选址许可;2010 年经省发改委批准(云发改重 点〔2010〕202 号)列为云南省"三个一百"重点前期项目。西邑铅 锌矿区于 2010 年列入全国首批 47 个整装勘查区之一。属云南构建的 七大资源开发基地中的保山—镇康铅锌资源开发基地。西邑铅锌矿区 分为董家寨、赵寨、李家寨三个矿段,目前主要开展了李家寨探矿权 地质勘查工作。
公司目前取得了三项矿业权,包括:《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 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 》探矿权(证号:T53120090102026988)、《云 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证号: T53520100502040630)、《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赵 寨铅锌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5300002009103220038224)。
公司编制完成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赵寨铅锌矿资源储量核实 报告》,并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中心评审(云国土资矿评审字(2015)77 号;编制完成了《云 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锌多金属矿普查阶段总结》,并于 2016 年 1 月 6 日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云国土资 矿评审字(2016)1 号);编制完成了《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 铅锌矿详查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云国土资矿评储字(2016)38 号),并于 2016 年 2016 年 4 月 27 取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 寨铅锌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云国土资储备字 (2016)51 号); 编制完成了《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铅 锌矿董家寨矿段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 2016 年 5 月通过专 家评审。
目前围绕首采区采矿权办理已开展了部分评估评价工作,首采区 采矿权申办工作已启动。
(2)近期财务状况
| 项 目 | 年 月 日 2013 12 31 |
年 月 日 2014 12 31 |
年 月 日 2015 12 31 |
2016 年 5 月 31 日 |
|---|---|---|---|---|
| 资产总额 | 17,635.94 | 19,893.12 | 22,075.16 | 22,667.90 |
| 负债总额 | 14,194.95 | 17,167.46 | 19,793.15 | 20,397.85 |
| 净资产 | 3,440.99 | 2,725.66 | 2,282.01 | 2,270.05 |
| 项 目 | 2013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6 年 1-5 月 |
| 利润总额 | -333.56 | -715.33 | -436.14 | -11.96 |
| 净利润 | -333.59 | -715.33 | -443.65 | -11.96 |
2013 年财务报表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 分所审计,出具了" [2014]京会兴滇分审字第 10010007 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4 年年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 南分所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15)第 530FC0020 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 年年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 南分所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16)第 530FC0020 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16)第 530FC0166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 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二、评估目的
云南地矿总公司(集团)拟转让所持有的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 公司 60.25%股权,为此需要对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60.25%股 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 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上述济行为已经云南省财政厅以《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矿局所 属企业股权转让前期事项的批复》(云财资(2015)236 号)文批准。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是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 公司 60.25%股权价值。
(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是评估基准日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全部 资产及负债,其中无形资产-矿业权由委托方另行委托云南俊成矿业 权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范围包括:资产总额 226,679,010.13 元,其中:流动资
产 7,711,909.70 元,非流动资产 218,967,100.43 元,其中:固定资产 354,107.56 元,在建工程 22,809,543.08 元,无形资产 195,803,449.79 元。负债总额 203,978,540.56 元,均为流动负债。净资产 22,700,469.57 元。详细见下表: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资产 | 金额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金额 |
|---|---|---|---|
|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 3,080,201.71 | 短期借款 | |
| 应收票据 | 应付票据 | ||
| 应收账款 | 应付账款 | 21,213,560.63 | |
| 预付账款 | 预收账款 | ||
| 应收股利 | 应付职工薪酬 | 388,793.67 | |
| 其他应收款 | 593,597.92 | 应交税费 | 4,580.81 |
| 存货 | 应付股利 | ||
| 其他流动资产 | 4,038,110.07 | 其他应付款 | 182,371,605.45 |
| 流动资产合计 | 7,711,909.70 | 流动负债合计 | 203,978,540.56 |
| 长期应收款 | 长期借款 | ||
| 固定资产原值 | 1,578,938.67 | 应付债券 | |
| 减:累计折旧 | 1,224,831.11 | 长期应付款 | |
| 固定资产净值 | 354,107.56 | 专项应付款 | |
|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 | 预计负债 | ||
| 备 | |||
| 固定资产净额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在建工程 | 22,809,543.08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工程物资 | 负债合计 | 203,978,540.56 | |
| 固定资产清理 | 所有者权益: | ||
| 无形资产 | 195,803,449.79 | 实收资本 | 40,000,000.00 |
| 开发支出 | 资本公积 | ||
| 长期待摊费用 | 专项储备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盈余公积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未分配利润 | -17,299,530.43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18,967,100.4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2,700,469.57 |
| 资产总计 | 226,679,010.13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 226,679,010.13 |
以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确认和申报的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其账面金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16)第 530FC0166 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委估主要资产、负债情况
本次评估的资产总额 226,679,010.13 元,其中:
1、流动资产 7,711,909.70 元,包括: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 其他流动资产。
2、非流动资产 218,967,100.43 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和无形资产。其中:
(1)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578,938.67 元,累计折旧 1,224,831.11 元,账面净值 354,107.56 元,其中:
①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账面原值 416,967.09 元,账面净值 251,787.77 元,为 1 项构筑物。该构筑物为位于矿区的岩心库。
②设备类资产账面原值 1,161,971.58 元,账面净值 102,319.79 元, 包括 2 辆车辆和 26 项电子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均正常使用。
(2)在建工程账面价值 22,809,543.08 元,为在建工程—其他费 用,在建工程—其他费用共 4 项,主要为矿山总体设计前期费、矿山 道路工程前期费、尾矿库前期费及征地补偿费用。
(3)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195,803,449.79 元,均为无形资产—矿 业权,共 3 项,1 项采矿权,2 项探矿权。
3、负债总额 203,978,540.56 元,均为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
4、净资产 22,700,469.57 元。
(四)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 法律权属状况等
1、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为 2 项探矿权、1 项采 矿权,详细情况如下:
| 序 号 |
名称、种类(探矿权/ 采矿权) |
勘查(采 矿)许可证 编号 |
取得日 期 |
有效期限 | 账面价值 |
|---|---|---|---|---|---|
| 1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 查》探矿权 |
T53120090 102026988 |
2010年 5 月 |
2015 年 1 月 8 日至 2017 年 1 月 8 日 |
190,751,044.01 |
| 2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真丰铅锌多金属矿勘 探》探矿权 |
T53520100 502040630 |
2010年 5 月 |
2015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 |
480,170.57 |
| 3 |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 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赵 寨铅锌矿》采矿权 |
C53000020 091032200 38224 |
2009年 10 月 |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 |
4,572,235.21 |
| 合 计 |
195,803,449.79 |
(1)《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
①矿业权基本情况
勘探许可证:T53120090102026988,探矿权人:保山市恒源鑫 茂矿业有限公司;勘查项目名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 金属矿详查;图幅号:G47E019014;勘查面积:43.42 平方公里;有 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8 日至 2017 年 1 月 8 日;发证机关:云南省国土 资源厅。
探矿权范围由 61 个拐点圈定,其外边界由 24 个拐点圈闭,探 矿权拐点及坐标见下表:
| 范围 拐点号 | 地理坐标(西安 80) | 经纬度坐标(北京 54) | 直角坐标(北京 54) | ||||
|---|---|---|---|---|---|---|---|
| 经度 | 纬度 | 经度 | 纬度 | X | Y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拐点坐标
| 3 99°19′24″ 24°54′16″ 99°19′27″ 24°54′16″ 2755572.4 4 99°19′12″ 24°54′16″ 99°19′15″ 24°54′16″ 2755571.6 5 99°19′12″ 24°53′25″ 99°19′15″ 24°53′25″ 2754002.3 6 99°18′48″ 24°53′25″ 99°18′51″ 24°53′25″ 2754000.7 7 99°18′48″ 24°52′44″ 99°18′51″ 24°52′44″ 2752739.2 8 99°20′27″ 24°52′44″ 99°20′30″ 24°52′44″ 2752745.8 9 99°20′27″ 24°52′24″ 99°20′30″ 24°52′24″ 2752130.4 10 99°20′26″ 24°52′24″ 99°20′29″ 24°52′24″ 2752130.4 11 99°20′26″ 24°52′20″ 99°20′29″ 24°52′20″ 2752007.3 12 99°20′27″ 24°52′20″ 99°20′30″ 24°52′20″ 2752007.3 外框 13 99°20′27″ 24°52′03″ 99°20′30″ 24°52′03″ 2751484.3 14 99°19′50″ 24°52′04″ 99°19′53″ 24°52′04″ 2751512.5 15 99°19′50″ 24°51′31″ 99°19′53″ 24°51′31″ 2750497.1 16 99°19′32″ 24°51′31″ 99°19′35″ 24°51′31″ 2750495.8 17 99°19′32″ 24°50′59″ 99°19′35″ 24°50′59″ 2749511.2 18 99°19′14″ 24°50′59″ 99°19′17″ 24°50′59″ 19 99°19′14″ 24°49′60″ 99°19′17″ 24°50′00″ 2747694.6 20 99°18′27″ 24°49′60″ 99°18′30″ 24°50′00″ 2747691.6 21 99°18′27″ 24°52′44″ 99°18′30″ 24°52′44″ 2752737.8 22 99°16′57″ 24°52′45″ 99°17′00″ 24°52′45″ 2752763.1 23 99°16′57″ 24°54′16″ 99°17′00″ 24°54′16″ 2755563.2 24 99°17′00″ 24°54′16″ 99°17′03″ 24°54′16″ 2755563.4 以下为扣除范围拐点坐标 25 99°17′20″ 24°54′38″ 99°17′23″ 24°54′38″ 2756241.5 26 99°17′51″ 24°54′05″ 99°17′54″ 24°54′05″ 2755227.9 扣 1 27 99°17′51″ 24°53′51″ 99°17′54″ 24°53′51″ 2754797.2 28 99°17′13″ 24°54′26″ 99°17′16″ 24°54′26″ 2755871.8 29 99°17′45″ 24°56′37″ 99°17′48″ 24°56′37″ 2759904.6 30 99°18′03″ 24°56′37″ 99°18′06″ 24°56′37″ 2759905.7 31 99°18′03″ 24°55′59″ 99°18′06″ 24°55′59″ 2758736.5 32 99°17′47″ 24°55′59″ 99°17′50″ 24°55′59″ 2758735.5 扣 2 33 99°17′47″ 24°55′49″ 99°17′50″ 24°55′49″ 2758427.8 34 99°17′33″ 24°55′49″ 99°17′36″ 24°55′49″ 2758426.9 35 99°17′33″ 24°56′03″ 99°17′36″ 24°56′03″ 2758857.7 |
33532758 33532421 33532425 33531751 33531754 33534533 33534534 33534506 33534507 33534535 33534536 33533497 33533500 33532994 33532997 2749510 33532491 33532496 33531176 33531165 |
|---|---|
| 33528638 | |
| 33528632 | |
| 33528717 | |
| 33529277 | |
| 33530149 | |
| 33530150 | |
| 33529081 | |
| 33529970 | |
| 33530475 | |
| 33530478 | |
| 33530029 | |
| 33530029 | |
| 33529637 | |
| 33529636 | |
| 36 99°17′45″ 24°56′03″ 99°17′48″ 24°56′03″ 2758858.4 |
33529972 |
| 37 99°18′53″ 24°53′40″ 99°18′56″ 24°53′40″ 2754462.6 |
33531890 |
| 38 99°18′56″ 24°53′40″ 99°18′59″ 24°53′40″ 2754462.8 扣 3 |
33531975 |
| 39 99°18′59″ 24°53′37″ 99°19′02″ 24°53′37″ 2754370.7 |
33532059 |
| 40 99°18′53″ 24°53′36″ 99°18′56″ 24°53′36″ 2754339.5 |
33531891 |
| 41 99°18′13″ 24°53′10″ 99°18′16″ 24°53′10″ |
2753537 33530770 |
| 42 99°18′13″ 24°53′14″ 99°18′16″ 24°53′14″ 扣 4 |
|
| 43 99°18′18″ 24°53′13″ 99°18′21″ 24°53′13″ 2753629.6 |
2753660 33530770 |
| 44 99°18′18″ 24°53′10″ 99°18′21″ 24°53′10″ 2753537.3 |
33530910 |
| 扣 5 45 99°18′44″ 24°53′25″ 99°18′47″ 24°53′25″ 2754000.5 |
33530910 |
| 46 99°18′41″ 24°53′26″ 99°18′44″ 24°53′26″ |
33531639 |
| 47 99°18′40″ 24°53′25″ 99°18′43″ 24°53′25″ 2754000.2 |
2754031 33531555 33531527 |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13 层 16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1 99°17′00″ 24°57′30″ 99°17′03″ 24°57′30″ 2761532.8 3352870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13 层 17 邮政编码:100027 电话:(010)58383636 传真:(010)65547182
董家寨矿段资源量估算面积为 1.1738km2,其拐点坐标见下表:
| 范围 | 拐点号 | 经纬度坐标(西安 80) | 经纬度坐标(北京 54) | 直角坐标(北京 54) | |||
|---|---|---|---|---|---|---|---|
| 经度 | 纬度 | 经度 | 纬度 | X | Y | ||
| 勘 1 | 99°17′02″ 24°54′47″ | 99°17′06″ | 24°54′48″ 2756528 | 33528783 | |||
| 勘 2 | 99°18′39″ 24°54′47″ | 99°18′42″ | 24°54′48″ 2756528 | 33531499 | |||
| 外框 | 勘 3 | 99°18′39″ 24°54′06″ | 99°18′42″ | 24°54′07″ 2755263 | 33531499 | ||
| 勘 4 | 99°18′14″ 24°53′51″ | 99°18′18″ | 24°53′51″ 2754793 | 33530803 | |||
| 勘 5 | 99°17′51″ 24°53′49″ | 99°17′54″ | 24°53′49″ 2754723 | 33530150 | |||
| 勘 6 | 99°17′02″ 24°54′18″ | 99°17′06″ | 24°54′19″ 2755632 | 33528783 | |||
| 勘 7 | 99°17′20″ 24°54′38″ | 99°17′23″ | 24°54′38″ 2756241 | 33529277 | |||
| 勘 8 | 99°17′51″ 24°54′05″ | 99°17′54″ | 24°54′05″ 2755228 | 33530149 | |||
| 扣除区 | 勘 9 | 99°17′51″ 24°53′51″ | 99°17′54″ | 24°53′51″ 2754797 | 33530150 | ||
| 勘 10 | 99°17′13″ 24°54′26″ | 99°17′16″ | 24°54′26″ 2755872 | 33529081 | |||
| 去掉扣除区后面积:3.5562km2 |
李家寨铅锌矿董家寨矿段详查范围拐点坐标表
其中,董家寨矿段详查范围由 10 个拐点圈定,其外边界有 6 个 拐点圈闭,地理极值坐标(1954 北京坐标系)极值:东经 99°17′ 06″-99°18′42″,北纬 24°53′51″-24°54′48″;1980 西安坐 标系极值:东经 99°17′02″-99°18′39″,北纬 24°53′51″-24 °54′47″,面积 3.5562km2。董家寨矿段详查范围拐点及坐标见下 表:
50 99°19′18″ 24°52′39″ 99°19′21″ 24°52′39″ 2752587.3 33532596 51 99°19′22″ 24°52′38″ 99°19′25″ 24°52′38″ 2752556.8 33532709 52 99°19′20″ 24°52′33″ 99°19′23″ 24°52′33″ 2752402.8 33532653 扣 6 53 99°19′16″ 24°52′36″ 99°19′19″ 24°52′36″ 2752494.8 33532541 54 99°18′49″ 24°53′54″ 99°18′52″ 24°53′54″ 2754893.1 33531777 55 99°18′54″ 24°53′55″ 99°18′57″ 24°53′55″ 2754924.2 33531917 56 99°18′55″ 24°53′50″ 99°18′58″ 24°53′50″ 2754770.4 33531946 扣 7 57 99°18′51″ 24°53′49″ 99°18′54″ 24°53′49″ 2754739.4 33531834 58 99°18′29″ 24°53′19″ 99°18′32″ 24°53′19″ 2753814.9 33531218 59 99°18′32″ 24°53′17″ 99°18′35″ 24°53′17″ 2753753.5 33531303 60 99°18′29″ 24°53′12″ 99°18′32″ 24°53′12″ 2753599.5 33531219 扣 8 61 99°18′25″ 24°53′15″ 99°18′28″ 24°53′15″ 2753691.6 33531106
去掉扣除区后面积:43.42km2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48 99°18′40″ 24°53′24″ 99°18′43″ 24°53′24″ 2753969.4 33531527 49 99°18′41″ 24°53′22″ 99°18′44″ 24°53′22″ 2753908 33531555
| 董家寨矿段资源量估算范围 | ||||||||
|---|---|---|---|---|---|---|---|---|
| V1—V3 矿体群资源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 | ||||||||
| 点号 | 坐标(北京 54) | 坐标(西安 80) | 面积(km2 ) |
|||||
| X | Y | X | Y | |||||
| 估 1 | 2756300.00 | 33530660.00 | 2756237.02 | 33530568.02 | ||||
| 估 2 | 2755890.00 | 33531400.00 | 2755872.02 | 33531308.03 | ||||
| 估 3 | 2755560.00 | 33531180.00 | 2755497.01 | 33531088.03 | ||||
| 估 4 | 2755100.00 | 33530440.00 | 2755037.01 | 33530348.02 | 1.1357 | |||
| 估 5 | 2755475.00 | 33529955.00 | 2755412.01 | 33529863.02 | ||||
| 估 6 | 2755720.00 | 33530140.00 | 2755657.01 | 33530048.02 | ||||
| 估 7 | 2755880.00 | 33529900.00 | 2755817.01 | 33529808.02 | ||||
| 估 8 | 2756200.00 | 33529900.00 | 2756137.01 | 33529808.02 | ||||
| V1—V3 矿体群资源量估算标高 800-1806.6m | ||||||||
| V4-1 矿体资源量估算范围拐点坐标 | ||||||||
| 拐点号 | 坐标(北京 54) | 坐标(西安 80) | 面积(km2 ) |
|||||
| X | Y | X | Y | |||||
| 估 9 | 2756390.00 | 33529175.00 | 2756327.01 | 33529083.02 | ||||
| 估 10 | 2756390.00 | 33529265.00 | 2756327.01 | 33529173.02 | ||||
| 估 11 | 2756200.00 | 33529250.00 | 2756137.01 | 33529158.02 | 0.0381 | |||
| 估 12 | 2756177.00 | 33529125.00 | 2756114.01 | 33529033.02 | ||||
| 估 13 | 2756210.00 | 33529034.00 | 2756147.01 | 33528942.02 | ||||
| 估 14 | 2756345.00 | 33529070.00 | 2756282.01 | 33528978.02 | ||||
| V4-1 矿体资源量估算标高 1400-1729m |
剔除董家寨矿段勘探面积 3.5562km2 后,董家寨矿段外围探矿 权的面积为 39.8638km2。
截止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采矿权及探矿权,权 属无争议。
基于上述原因和本次评估的经济行为考虑,本次委托评估对象 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评估范围为 董家寨矿段范围和董家寨矿段(外围)范围。
②探矿权历史沿革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普查"是保山恒源 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首次设立获得的探矿权区块, 勘查许可证号:T53520100502040629,勘查面积:23.02km2,有效期: 2010 年 5 月 18 日—2012 年 5 月 18 日。地理坐标:东经 99°17′00 ″-99°19′24″,北纬 24°54′16″-24°57′30″。探矿权人为保 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勘查单位为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
2012年5月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对该探矿权进行了延续, 勘查许可证号:T53520100502040629,勘查面积:23.02km2,有效期: 2012 年 5 月 16 日—2013 年 5 月 16 日。
2013 年 5 月再次进行了延续,勘查程度升为详查,勘查许可证 号:T53520100502040629,勘查面积:23.02km2,勘查矿种:铅锌多 金属矿。地理坐标:东经 99°17′00″-99°19′24″,北纬 24°54 ′16″-24°57′30″,有效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2015 年 5 月 31 日。
2014 年 6 月,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将"云南省保山市鲁 图铅锌矿勘探"和"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 两个探矿权合并,合并后名称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 金属矿详查",勘查许可证号:T53120090102026988,地理坐标:东 经 99°16′57″-99°20′27″,北纬 24°49′60″-24°57′30″, 勘查面积 43.42km2,有效期为 2015 年 1 月 8 日-2017 年 1 月 8 日。
③矿业权价款说明
经矿业权人介绍,并经评估人员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查询确认,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不涉及国家出 资探明的矿产地。
(2)《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 ①矿业权基本情况
《勘查许可证》证号:T53520100502040630;探矿权人:保山 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勘查项目名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 锌多金属矿勘探;图幅号:G47E019014;勘查面积:10.69 平方公里; 有效期自 2015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发证机关:云南省 国土资源厅。
| 拐点 | 地理坐标(西安 80) |
||||
|---|---|---|---|---|---|
| 编号 | 东经 | 北纬 | |||
| 1 | 99°17′05″ | 24°52′42″ | |||
| 2 | 99°18′24″ | 24°52′42″ | |||
| 3 | 99°18′24″ | 24°49′60″ | |||
| 4 | 99°17′05″ | 24°49′60″ | |||
| 5 | 99°17′43″ | 24°50′34″ | |||
| 6 | 99°18′04″ | 24°50′34″ | |||
| 7 | 99°18′02″ | 24°50′22″ | |||
| 8 | 99°18′02″ | 24°50′11″ | |||
| 9 | 99°17′43″ | 24°50′11″ |
该探矿权勘查区共由 9 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地理坐标如下:
该探矿权所属 1:5 万图幅号 G47E019014, 区块内有保山恒源鑫 茂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乌坑寨采矿权(已扣除),与其它相邻矿业权无 交叉重叠。
②探矿权历史沿革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8 日首次从云南省 国土资源厅获得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锌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 经历次延续变更,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取得本次评估使用的证号为 T53520100502040630 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锌多金属矿勘探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各 次延续变更情况如下表所示:
| 探矿权 期 限 |
勘查证号 | 勘查 面积 (km2 ) |
勘查 程度 |
探矿权转让、 延续 、变更 |
探矿权人 |
|---|---|---|---|---|---|
| 2010 年 5 月 18 日 -2012 年 5 月 18 日 |
T53520100502040630 | 10.69 | 普查 | 首次设立 | 保山恒源鑫茂矿 业有限公司 |
| 2012 年 5 月 18 日 -2013 年 5 月 18 日 |
普查 | 延续 | |||
| 2013 年 7 月 1 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
详查 | 延续 | |||
| 2015 年 11 月 4 日 -2017 年 11 月 4 日 |
勘探 | 延续 |
③矿业权价款说明
该探矿权于 2010 年 5 月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出让形式首次 取得,探矿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7 万元整,出让金已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全部缴清。
(3)《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赵寨铅锌矿》 采矿权
①矿业权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号:C5300002009103220038224;采矿权人:保山恒 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铅矿、锌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生产规模:3.00 万吨/年;矿区面积:0.4219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矿区范围由 4 个拐点坐标 圈定,拐点坐标如下:
| 拐点编号 | 1980 西安坐标系 |
||||
|---|---|---|---|---|---|
| X | Y | ||||
| 矿 1 |
2756142.08 | 33529193.00 | |||
| 矿 2 |
2755152.07 | 33530033.01 | |||
| 矿 3 |
2754777.07 | 33530033.01 | |||
| 矿 4 |
2755797.07 | 33529018.00 | |||
| 开采标高 | 自 1850 米至 1600 米 |
截止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采矿权及探矿权,矿 权权属无争议。
②探矿权历史沿革
赵寨铅锌矿采矿权于 2001 年 10 月首次申请获得,采矿权人为 云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
2006 年,云南省地矿局在全局范围内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 化经营管理,推进"分离、重组、改制",对各地勘查单位实施事企 分离,成立、做实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为此,由云南 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取得的赵寨铅锌矿采矿权纳入云南地矿勘查 工程总公司(集团)进行管理,于 2007 年 7 月 16 日向云南省国土资 源厅递交了《关于变更云南省地矿局赵寨铅锌矿等两个采矿权人的请 示》(云地矿集团[2007]26 号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给予办理了相关 变更手续,采矿权人由云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变更为云南地矿勘 查工程总公司(集团)。变更后采矿权证号为:5300000720422,有效 期为 2007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1 月。
根据云南省地矿局、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党委部
署,将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辖区范围内拥有的一个探矿权及两个采矿 权内部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对西邑铅锌 矿进行勘查及开发。2009 年 10 月,采矿权人变更为保山恒源鑫茂矿 业有限公司。2010 年 12 月 28 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 证(证号:C5300002009103220038224),有效期 4 年,自 2009 年 10 月 9 日至 2013 年 10 月 9 日。2014 年进行了采矿许可证延续,有效 期 4 年,自 2014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采矿权历次延 续变更情况如下表所示:
| 矿权名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面积(km2 ) |
生产能 力 |
有效期 | 采矿权人 | 发证机关 |
|---|---|---|---|---|---|---|
| 云南省地矿局赵 寨铅锌矿采矿权 |
5330010110004 | 0.4213 | 3万吨/ 年 |
2001.10- 2006.10 |
云南省地矿局第 四地质大队 |
保山市隆阳 区矿产资源 管理委员会 |
| 云南地矿勘查工 程总公司(集团) 赵寨铅锌矿采矿 权 |
5300000720422 | 0.4218 | 3万吨/ 年 |
2007.11- 2013.11 |
云南地矿勘查工 程总公司(集团) |
云南省国土 资源厅 |
| 保山恒源鑫茂矿 业有限公司保山 市隆阳区赵寨铅 锌矿采矿权 |
C530000200910 3220038224 |
0.4218 | 3万吨/ 年 |
2009.10. 9-2013.1 0.9 |
保山恒源鑫茂矿 业有限公司 |
云南省国土 资源厅 |
| 保山恒源鑫茂矿 业有限公司保山 市隆阳区赵寨铅 锌矿采矿权 |
C530000200910 3220038224 |
0.4219 | 3万吨/ 年 |
2014.3.2 7-2021.1 0.27 |
保山恒源鑫茂矿 业有限公司 |
云南省国土 资源厅 |
③矿业权价款说明
经矿业权人介绍,并经评估人员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查询确认, 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赵寨铅锌矿采矿权不涉及 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
2、企业申报的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无企业申报的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五)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 司申报评估的范围内无表外资产。
(六)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 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的审计结果;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 矿业权评估值,系引用云南俊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除 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3 项矿业权由 委托方另行委托云南俊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5 月 31 日为 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分别出具了云南俊成矿评报字[2016]第 040 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 云南俊成矿评报字[2016]第 041 号《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保山 市隆阳区赵寨铅锌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和云南俊成矿评报字[2016] 第 042 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 告评估》,评估结论分别为 34,557.17 万元、267.93 万元、31.41 万 元,矿业权评估值合计为 34,856.51 万元。
评估人员在对上述矿权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原则、方法、 依据、程序及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了核实。被引用的矿业权评 估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与本次资产评
估报告一致;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与纳入此次资产评估的采矿 权一致;矿业权评估机构-云南俊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属于国土资 源部颁发资质证书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机构(资质证号:矿权评资 [2012]001 号)。
依据相关的评估规范,本次评估引用了该报告的评估结果。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 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 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 2016 年 5 月 31 日。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 济行为发生时间、经济行为的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 性、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企业申报资料均基于评估基准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也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六、评估原则
(一)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二)遵循专业性原则;
(三)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四)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七、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矿局所属企业股权转让前期事项的批 复(云财资(2015)236 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国务院 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
5、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6、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7、财政部令第 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8、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委产权[2006]274 号;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 资产权发(2006)306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 号);
、1996 年 8 月 29 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
、国务院 1998 年第 241 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 年第 242 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 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 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 号文印发的《矿业权评估管 理办法(试行)》。
(三)准则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1、《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13、《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14、《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15、国土资源部公告发布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
16、国土资源部 2006 年第 18 号公告《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 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 法修改方案》;
17、《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 年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 方法和参数;
1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第一 批九项》;
19、《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20、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第二 批八项》
(四)产权依据:
1、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矿业权证书及相关批复文 件;
2、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行驶证;
3、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号);
2、《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
3、《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
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2002]1980 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 建[2002]394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7、《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年版);
8、《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年版);
9、《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 额》(2013 年版);
10、《云南省建筑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2016 年 5 月;
11、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12、中关村在线、太平洋电脑网、太平洋汽车网、卡车之家等网 站价格信息;
13、《Wind 资讯》上市公司资料库;
14、企业提供的工程预(决)算书、可研报告、地质勘察资料、
工程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15、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费用表、生产经营统 计资料等相关资料;
16、企业提供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矿详查报告》 (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院大理地质矿产所,2015 年 7 月);
17、企业提供的《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李家寨铅锌矿董家 寨矿段采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 司,2016 年 5 月);
18、企业提供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矿详查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云国土资储备字(2016)51 号);
18 企业提供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 矿权(董家寨矿段勘探外围)探矿权工作量统计表;
16、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
17、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八、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具体评估时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 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 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
由于目前国内类似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在 公开市场缺乏交易案例和查询资料,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条 件,选择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具体的评估方法如下:
(一)资产基础法
1、流动资产
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
(1)货币类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 评估值。
(2)应收类流动资产:对应收类流动资产,主要是在清查核实 其账面余额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回收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2、房屋建构筑物
根据房屋建筑物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 件,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3、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4、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评估,本次评估的在建工程均为企业为矿山 开发而发生的前期费用。对于费用性质的支出,经核实所发生的支付 对未来将开工的建设项目是必需的或对未来的所有者有实际价值的, 在确认其与关联的资产项目不存在重复计价的情况下,以核实后账面 价值作为评估值。
5、无形资产-矿业权
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矿业权共 3 项,包括云南省保山市隆 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锌 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和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保山市隆阳区赵 寨铅锌矿采矿权,上述矿业权由委托方另行委托云南俊成矿业权评估 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云南俊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根据矿业权的性质 特点和使用状况在同一评估基准日对上述矿业权采用了折现现金流 量法、勘查成本效用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6、负债:负债评估值根据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 及金额确定。
(二)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中,要求被评 估企业价值内涵和运用的收益类型以及折现率的口径必须是一致的。
结合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 的发展趋势等,本次评估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折现口径,选用分段收益 折现模型。企业现金流是企业全部资本所产生现金流,等于无息税后 净利润(即将公司不包括利息收支的利润总额扣除实付所得税税金之 后的数额)加上折旧及摊销等非现金支出,再减去营运资本的追加投 入和资本性支出后的余额,它是公司所产生的税后现金流量总额,可 以提供给公司资本的所有供应者,包括债权人和股东,其计算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负债
企业整体价值=营业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 价值+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有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包 括短期借款、带息的应付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
1、营业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
P = \sum_{i=1}^{n} Ri(1+r)^{-i}
$$
其中: P ——评估基准日的营业性资产价值
Ri——未来第 i 年预期自由净现金流
r ——折现率, 由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模型确定
i ——收益计算年
n——折现期
2、溢余资产价值的确定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 的多余资产,根据溢余资产实际采用相适用方法确定评估值。
3、非经营性资产价值的确定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正常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包括不产 生效益的资产和评估预测收益无关的资产,第一类资产不产生利润, 第二类资产虽然产生利润但在收益预测中未加以考虑。主要采用重置 成本法确定评估值。
4、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收益额口径为企业净现金 流量,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模型(WACC),WACC 模型 可用下列数学公式表示:
WACC= ke×[E÷(D+E)]+kd×(1-t)×[D÷(D+E)]
其中:ke = 权益资本成本
E = 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
D = 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
kd = 债务资本成本
t = 所得税率
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时,我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CAPM 模型是普遍应用的估算股权资本成本的办法。CAPM 模型可 用下列数学公式表示:
E[Re] = Rf +β×ERP +α
其中: E[Re] =权益期望回报率,即 权益资本成本
Rf =长期国债期望回报率
β=贝塔系数
ERP=市场风险溢价
α=特别风险溢价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对评估对象涉
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接受委托
本公司接受委托前,与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会 谈,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 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本公司遵照 国家有关法规与委托方签署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并拟定了相 应的评估计划。
(二)资产清查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资料,评估人员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 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 查。
1、资产核实
(1)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其填写要求、 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的填报,同时收集 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 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 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申报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 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 "资产评估申报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 估申报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被 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 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 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 沟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房产、车辆行驶证等资产的产 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对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提 请企业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2、尽职调查
评估人员为了充分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面临的 风险,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 和经营管理结构;
(2)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信息;
(4)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5)影响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6)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前景;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三)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 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 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 据。
(四)评定估算
对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询 价的基础上,对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 估测算,从而确定被评估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
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人员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的访谈、考察 企业生产现场,收集企业近年来各项财务数据指标,同时结合对同类 上市公司的对比分析,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的基础上,对企业未来收 益、收益期及风险回报进行量化分析,最终确定了被评估企业的股东 权益价值。
(五)评估汇总及报告
本次评估是按《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及《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报告指南》的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撰写资产评估报告 书和评估说明。并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三级复核。
十、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一般性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持续经营;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 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 政策无重大变化;
4、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 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 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6、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针对性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 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 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
流出为平均流出;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保持目前的市场 竞争态势;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先进性保持 目前的水平;
6、假定企业能够按照其资金安排对即将到期的有息债务采取续 贷和自有资金偿还等方式解决,不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
7、本次评估测算各项参数取值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8、企业经营方式组织生产不发生根本性变化。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 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将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报告使用者 应在使用本报告时充分考虑评估假设对本评估结论的影响。签字注册 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 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一、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经资产基础 法评估,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2,667.90 万 元,评估价值为 37,968.73 万元,增值额为 15,300.83 万元,增值率为 67.50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20,397.85 万元,评估价值为 20,397.85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270.0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7,570.88 万元, 增值额为 15,300.83 万元,增值率为 674.03 %。

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1 流动资产 | 771.19 | 771.19 | |||
| 2 非流动资产 | 21,896.71 | 37,197.53 | 15,300.82 | 69.88 | |
|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 35.41 | 60.07 | 24.66 | 69.64 | |
| 9 在建工程 | 2,280.95 | 2,280.95 | |||
| 10 工程物资 | |||||
| 11 固定资产清理 | |||||
|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13 油气资产 | |||||
| 14 无形资产 | 19,580.34 | 34,856.51 | 15,276.17 | 78.02 | |
| 15 开发支出 | |||||
| 16 商誉 | |||||
| 17 长期待摊费用 | |||||
|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20 资产总计 | 22,667.90 | 37,968.73 | 15,300.83 | 67.50 | |
| 21 流动负债 | 20,397.85 | 20,397.85 | |||
| 22 非流动负债 | |||||
| 23 负债合计 | 20,397.85 | 20,397.85 | |||
| 2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2,270.05 | 17,570.88 | 15,300.83 | 674.03 |
(二)收益法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经收益法评 估,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 2,270.05 万 元,评估价值为 17,560.00 万元,增值额为 15,289.95 万元,增值率为 673.55%。
(三)收益法与成本法评估值差异原因分析
资产基础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7,570.88 万元,收益法评估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7,560.00 万元,两者相差-10.88 万元,差异率 为-0.06%,其差异主要为:
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 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 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由于有色金属市场波 动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的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更为稳健,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 企业净资产的市场价值。以及考虑到本次经济行为,我们认为资产基 础法的评估结论更为恰当,更加适用于本次经济行为。因此就评估基 准日的市场价值而言,本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相对更具有可信 性,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后,我们选用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作为本次 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依据。
(四)最终评估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评估人员认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更能反映目标 资产的真实价值,本次评估决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目标资 产的最终评估结果。
即: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 17,570.88 万元。云南地矿总公司(集 团)所持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60.25%股权价值评估结果为 10,586.46 万元。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人员已发现可能 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的有关事项, 以及本公司评估人员认为须特别说明的事项。以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 使用者关注:
1、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财务报表已经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16) 第 530FC0166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司 3 项矿业权 由委托方另行委托云南俊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5 月 31 日 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分别出具了云南俊成矿评报字[2016]第 040 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李家寨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 告》、云南俊成矿评报字[2016]第 041 号《保山恒源鑫茂矿业有限公 司保山市隆阳区赵寨铅锌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和云南俊成矿评报字 [2016]第 042 号《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真丰铅锌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 评估报告评估》,评估结论分别为 34,557.17 万元、267.93 万元、31.41 万元,矿业权评估值合计为 34,856.51 万元。
评估人员在对上述矿权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原则、方法、 依据、程序及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了核实。被引用的矿业权评 估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与本次资产评 估报告一致;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与纳入此次资产评估的采矿 权一致;矿业权评估机构-云南俊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属于国土资
源部颁发资质证书的矿业权评估专业机构(资质证号:矿权评资 [2012]001 号)。
依据相关的评估规范,本次评估引用了该报告的评估结果。
3、本次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4、本次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股东权益价值的影响。
5、本公司对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只进行价值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为报告使用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 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我 们未考虑其产权归属对于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将来产权发生变 化时,可能发生的交易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被评估单位对所提供评估 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三、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
2、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3、本评估报告只能由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4、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 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 有约定的除外。
5、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超过 2017 年 5 月 30 日该评估结果无效。
6、本评估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报告中部分内 容所导致的可能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四、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二 0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附件一:经济行为文件;
- 附件二:委托方暨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附件三: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 附件四:被评估单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附件五:委托方暨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 附件六: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 附件七: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附件八: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 附件九: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