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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Feb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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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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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之专项核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盛屯矿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29 号)核准,盛屯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以 7.14 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 14,532.20 万股 A 股,并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公告了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长城证券”)担任盛屯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盛 屯矿业的持续督导工作。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基本情况
2013 年 9 月 4 日,盛屯矿业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 - 发行的议案,公司向包括姚雄杰、汇添富基金专户 盛世资产管理计在内的不超 过十名(含十名)对象发行不超过 16,12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2014 年 4 月 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29 号)核准了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盛屯矿业向姚雄杰等六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共计 145,322,000 股。2014 年 6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证明盛屯矿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 部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盛屯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37,599,080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 1,019,287,932.00 元,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万元) |
|---|---|---|---|
| 1 | 收购盛屯投资85.71%股权及贵州华金 3%股权 |
62,165.90 | 62,165.00 |
| 2 | 增资贵州华金开展勘探项目 | 4,400.00 | 4,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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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银鑫矿业技改项目 | 18,554.80 | 5,363.79 |
|---|---|---|---|
| 4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 合 计 | 115,120.70 | 101,928.79 |
二、标的公司的盈利预测与实现情况
(一)收购资产盈利预测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收购的资产为深圳盛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 投资”)85.71%股权及贵州华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华金”)3%股权。 根据盛屯投资、贵州华金编制的 2013 年度、201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盛屯投资 201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为 3,891.43 万元,贵州华金 2014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为 4,334.23 万元,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经北京中 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核报告(中证天通[2013] 审字 1-1209 号、中证天通[2013]审字 1-1208 号)审核。
(二)收购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2015 年 2 月 17 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4 年度盈利预测实 现情况的说明》中披露,2014 年度盛屯投资、贵州华金盈利预测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4 年度盛屯投资 | 2014 年度贵州华金 |
| 预测数 | 3,891.43 | 4,334.23 |
| 实际实现数 | 2,591.11 | 2,604.89 |
| 盈利预测完成率 | 66.59% | 60.10% |
根据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盛屯矿业集 - 团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证天通[2015]审字[1 1073]号),《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4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 已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反映了盛屯矿业 2014 度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的差异情况。
(三)贵州华金 2014 年度备考合并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 80%的原
因
经核查,贵州华金 2014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80%,主要原 因如下:
2014 年 10 月 31 日,册亨县工业局印发了《册亨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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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金矿业有限公司停产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为了加快册亨县公路路网建 设,根据上级交通部门的安排,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启动建设册亨县丫他至板其 公路改造,在该条公路改造建设期间,为加快施工进度,必需进行封闭施工。由 于贵州华金的矿区位于该条公路改造的施工范围,因此需要贵州华金在公路建设 期间停产,待公路建设完成后再开工。公路建设工期 4 个月,预计在 2015 年 3 月 1 日可竣工投运。鉴于此,贵州华金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 停产。
根据贵州华金出具的盈利预测报告,2014 年 11-12 月贵州华金将实现营业收 入 2,709.94 万元,实现营业利润 1,483.31 万元,实现净利润 1,112.48 万元,占 2014 年盈利预测净利润 4,334.2 万元的比例为 25.67%。如扣除停产月份影响,则 贵州华金 2014 年盈利预测净利润将变更为 3,221.72 万元,2014 年贵州华金实现 利润 2,604.89 万元(该金额未扣除 11 月、12 月固定成本影响)占变更后 2014 年盈利预测比例为 80.85%。
三、对盛屯矿业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未达到 80% 的分析
(一)贵州华金利润实现数未达盈利预测 80%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不仅 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也包括一定范围内的政府行为。
贵州华金利润实现数未达盈利预测 80%主要原因是贵州华金停产。册亨县工 业局要求贵州华金停产以支持当地公路建设,该政府行为的产生并非基于包括贵 州华金在内的任一民事主体的在先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1、贵州华金的停产不属于因其自身过错所引发的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响应 当地政府机关提出的停产以支持加快地方公路路网建设的要求,对于该政府行为 的产生,贵州华金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
2、对于册亨县工业局要求贵州华金停产,盛屯矿业在对贵州华金做出盈利 预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无法克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
本保荐机构认为,贵州华金利润实现数未达盈利预测 80%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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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
(二)因不可抗力未达到盈利预测属于免责事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 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 人处以警告。”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不仅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也包 括一定范围内的政府行为。
保荐机构认为:由于册亨县工业局要求贵州华金停产以支持当地公路建设, 导致公司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未达到 8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
(三)公司积极履行了通知、报告的义务
在册亨县工业局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印发了《册亨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关 于贵州华金矿业有限公司停产的通知》(册工特[2014]51 号)后,盛屯矿业即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发布了《提示性 公告》,公告了停产事由。盛屯矿业已经积极履行了通知和报告的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因不可抗力导致贵州华金停产的事件发生后,盛屯矿业 采取的措施及时,积极且适当地履行了通知、报告的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盛屯矿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经证 监许可[2014]429 号文核准)所收购的贵州华金盈利实现情况未达到盈利预测 80%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关于 “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定;在因不可抗力导致贵州华金停产的事件发生后,盛屯矿 业积极且适当地履行了通知、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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