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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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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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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号)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北京火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盛屯矿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 七年三月三十日下午2点00分在厦门市金桥路101号(世纪金桥园)商务楼第四 层东侧01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 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 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串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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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为讲行本次大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7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相关媒体上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7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3) 本次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4) 本次大会的其他相关文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与道 德规范, 对本次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7年3月10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公司于 2017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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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上公告对 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参加对象、 表决方式等做了公示。公告明确通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并载明了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和网络投票时间、方式和具体流程等相关事 项。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 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召集本次大会的职责。因此,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以 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以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 的有股东2名,代表股份 287,621,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杳验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结果数据。经合并统计,参加本次大会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199.0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1%。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 数据来源真实, 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由有表 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票由股东代表二名及监事一名以及见证律师共同负 责监票、计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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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 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公司没有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 系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见证律师: 庄宗伟、郑芙蓉
$7 - \frac{2}{3}$ 签字] Ď 七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