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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tun Mining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r 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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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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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关于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及《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于二○○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9 点30 分在厦门市湖滨北路中 闽大厦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 大会”),并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进行本次大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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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2 月23 日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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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于2009 年2 月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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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的《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六届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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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于2009 年2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 (5)公司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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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大会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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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律师行业的业务 标准与道德规范,对本次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9 年2 月23 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09 年2 月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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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六届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 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召集本次大会的职责。因此,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者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审 查。本次大会没有个人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经过验证,本次大会的出席 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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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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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代表3 人,代表股份4294.0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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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7946.64 万股的54.04%;
- 3、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 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公司没有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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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致
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见证律师:庄宗伟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 谨 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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