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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an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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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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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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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 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有效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为充分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银行 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 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流动 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理财 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交易对方应是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和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 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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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三章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 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内的委托理财由 董事长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0%之间的委托理财由 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由 股东大会审批。其中,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上述各级审批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 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发表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发表 意见。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 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投资管理部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性。
第四章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事宜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财务部为具体经办部门,并 指定专人具体经办。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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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 性分析,并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 关的审核与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 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合同前 应会同公司投资管理部、法律顾问、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 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 批手续。由财务部具体运行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 理财期限,由董事长签批,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 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 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五章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委托理财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 司及时中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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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 前,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 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 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行为,按 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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