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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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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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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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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与通知............................................................................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开........................................................................................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 10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记录.......................................................................... 12
第七章 附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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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合法行使权力,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成都国腾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 (十)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 30%的事项;

  •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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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 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

  • 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 股东大会:

  • (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

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和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

  • 会,应当采用现场开会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

  • (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发行公司债券;

  •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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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七)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各股东,该通知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上公告方式发出。

第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中包括下列内容:

一 ( )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 利。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 原因,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者取消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或者取消 通知并说明原因。召集人在延期或者取消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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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 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 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 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的,应当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 )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 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十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 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 )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 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 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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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 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 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议事规则相关条款 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本规则规定的人数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 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 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 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 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通知。否则,会议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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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数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通知各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各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通知各股 东,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对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是否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一 ( )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 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 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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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董事会在通知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 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 10 天通知该会计师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 ( )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

  • 司章程; (二) 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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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 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 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公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 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其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 股凭证。

第四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 ) 代理人的姓名; (二) 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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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 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设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全面负责 处理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事务。与会股东应自觉遵守股东大会纪律,保证股东大 会的顺利召开。

要求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应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分钟填写“意见征询表”并向 董事会秘书处登记。董事会秘书处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股东发言,股东 发言时应向大会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股东大会的主要议 题。股东提出议题的内容与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规 定的要求。

与会股东如有问题提出质询,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意见征询表”,由董 事会秘书处安排后,请公司有关人士作统一解答。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 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 )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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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 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 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 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 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 六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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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 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

  • 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 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案经所有与会股东审议

  • 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发言 一

  • ( )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 (二)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

  • 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 (三) 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 第五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 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与会股东应认真填写表决 单,大会表决期间,股东不再发言。与会股东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上“同意”、 “反对”、“弃权”的所选空格内打“∨”,并在“股东签名处”签名。若经股 东签名而表决栏为空白视为“同意”;股东大会发出而未收到的表决单视为“弃 权”;表决栏中多选视为“废票”。

第五十七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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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清点。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应再次召 集股东大会,如关联股东仍无法回避,公司在征得有关政府主管机构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第六十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一 (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二) 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三)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以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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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保险、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回避、表决等情况)和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董事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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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 证。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 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因突发事件致使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

第七十一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公告。股东大会 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中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如对本议 事规则有任何修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修订稿)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施行,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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