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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l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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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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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 2011 年 7 月 15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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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 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 范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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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 据锁定期限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 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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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定期核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交易情况。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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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 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 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30日至最 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三个月 至第三十六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第三十 六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 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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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 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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