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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l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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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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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9 年7 月22 日经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 年7 月15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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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 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 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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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 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 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 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 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报股份公司依其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 门,有权对新的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后,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 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 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 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信函、章程 等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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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期审 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负责人根据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 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 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 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 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 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投资管理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 况,并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 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投资评审小组初审。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 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司 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再次 提交投资评审小组审核。投资评审小组经审核无异议后上报至董事会,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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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 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 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 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 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 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 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 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 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 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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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 相同。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 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 敬业 精神,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

  •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推荐职务的工作;

  • (五)符合《公司法》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国家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公司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及所在公司的各项决议,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确保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按所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依据公司决定, 在所在公司董事会上表达公司对相关会议议案的意见并进行表决或投票,不得发表与 公司有关决定不同的意见;

(三)认真阅读所在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所在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及重大经营事项,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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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循《公司法》、所在公司章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监事 的其他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派出董事长,担任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并派出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控股公司,确保落 实公司的发展 战略规划。

第四十一条 向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及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由公司 总经理提出推荐人选,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意见后,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控股及参股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向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及参 股公司派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提出推荐人选,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经控股及参股公司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十二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 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 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 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 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对子公司进 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 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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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 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履 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 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非长期股权投资);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 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就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 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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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 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 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 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施行,原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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