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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du CORPRO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n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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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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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 : 2014-049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国翼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成都国翼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翼电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走马街支行(以 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与国翼电子、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成 都走马街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014 年 6 月 12 日,公司与国翼电子、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成 都走马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国翼电子已在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7411710182600129967,截至2014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 1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国翼电子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国翼电子、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基于国翼电子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国翼电子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国翼电子和中信银行成都走马 街支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和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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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街支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和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国----- End of picture text -----

翼电子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国翼电子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陶映冰、相晖可以 随时到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查询、复印国翼电子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成都 走马街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查询国翼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成都走 马街支行查询国翼电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五、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按月向国翼电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及中 信建投证券。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国翼电子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国翼电子及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 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国翼电子及中信银行成都 走马街支行,同时向公司、国翼电子、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三方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存 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国翼电子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 求国翼电子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国翼电子、中信银行成都走马街支行、中信建投证券四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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